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策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策


申报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策

(一)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县(市、区)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年满50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以登记失业时间为准)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所需资料

申请人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社区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公示榜一式四份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和生育保险给与补贴;同时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与岗位补贴。

(二)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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