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有沒有權力解散國會?

如旭之光


2019年8月28日,英國首相約翰遜向女王提出在9月12日暫停議會,直到10月14日的女王演講,女王在當天批准了約翰遜的申請。約翰遜強制讓議會休息,目的就是為了強力推進無協議脫歐,免得在議會上舌戰群儒,無法通過脫歐決定。美國的國會相當於英國的議會,但是美國總統沒有權力解散國會,國會卻有權力彈劾總統!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為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國家,國會行使立法權,以總統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美國總統只能行使行政權,他無權解散國會,也無權干涉司法。美國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而非國會選舉產生,所以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由總統領導的政府雖受國會牽制但不受國會領導,也不對國會負責,政府只對總統負責,總統只對選民負責。

總統對大法官、法官、內閣成員等政府主要官員、駐外使節的任命須經國會參議院批准。如總統、副總統均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職能力,國會通過立法決定代總統,直至總統恢復履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總統、副總統、高級行政官員、聯邦法院法官,如被控犯有叛國罪、行賄受賄罪或其他重罪,國會可予以彈劾。國會還可以審判總統,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認同總統有罪,那麼總統會被解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美國國會是美國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眾議院兩院組成。兩院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眾議員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共435名,任期兩年,期滿全部改選。國會議員均為專職議員,不得兼任政府職務!法案經兩院通過後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或雖否決但經兩院2/3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

美國政府是由12個部門及根據法律設立之60餘獨立機關組成。總統是政府最高行政首長,陸海空等各軍種的最高司令官。總統的任期是4年,期間除了受到議會的彈劾外,不會因受反對勢力反對而去職,期滿後可以連任一期。美國政府的財政預算要經過國會同意才可實施,比如前段時間國會同意給特朗普總統拔16億美元建邊界牆,而特朗普以關閉政府相威脅,要50億美元去建牆。


大秦鐵鷹劍士


沒有。美國總統沒有權力解散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美國嚴格恪守三權分立。而在其他西方國家,政府是有權力解散議會重新進行選舉。比如英國首相可以解散上下兩院。法國總統一年有一次資格解散國民議會。日本首相也是也一樣。

而在這一點上,美國總統卻截然不同。美國國會掌控國家最高權力立法權。分別由參眾兩院把持,美國兩院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眾議員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共435名。任期兩年,期滿全部改選。國會兩院最高領導者為各自議長。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兩院議員均可連任,任期不限。

而美國總統掌控國家行政權,應該說,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總統權力在無限地擴大了,但在解散國會的問題上,美國精英階層始終卻沒有改變。原因就在於避免總統的獨裁,也就是說,在制度上,在憲法角度上杜絕總統獨裁的可能性,使其沒有任何合法途徑可以通過。

美國總統不僅沒有解散國會的權力,而且要受到國會的制約和彈劾,在美國曆史上一一共三位總統總統受到國會彈劾,第一個是安魯德總統(差一票未通過)。第二位是尼克松在被國會彈劾之前而被迫辭職。第三位就是克林頓也受到彈劾。根據美國憲法,總統只有在犯有“叛逆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才會被彈劾,經眾議院1/2多數通過後彈劾才正式開始,(大法官參與)由參議院2/3多數通過後,彈劾完成。

美國總統擁有行政權、國會擁有立法權,最高法院擁有司法權是相處獨立並且相互制約的,國會議員是選民直接選取產生,不對總統負責。而總統當選是選舉人選舉產生。互不隸屬。美國跟英法和日本的不同是由它們政治體制的差異所造成,這並不存在誰好誰壞的問題。

我是清水空流,歷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關注和點評。


清水空流



美國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力解散國會

解散國會只能在議會制度中進行,總統是憲法指定的政府首腦,並且在其所在國家議會中。總統在這個國家的議會中,他或她的權威不再是執政黨的領導者,而是國家的領導者。如果總統不再擁有國家議會的信任,或他/她失去國家議會中的多數席位席位,總統必須解散議會並呼籲舉行新的選舉。


在美國,議會中職責排名最高為議會會長,接下來是總統。眾議院議長除了規範眾議院的運作之外,議長沒有其他權力。在美國的政府體制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 美國選舉舉行時,眾議院所有435個席位都可以爭奪。 100名參議員服務期限6年,這些參議員服務期限都是錯開的,所以每兩年只有一部分參議院(約三分之一)可以被競選。

美國憲法規定了沒有人可以解散國會,並隨意召集選舉,法律規定了發生的理由和時間。


連城善居樓


美國總統無權解散國會。

實際上上這也體現了美式民主的精髓,在設計憲法時,人們擔心把權利集中在一個人或單個一群體時,而損害到人自由的權利。所以把一個國家的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分別獨立出來,相互制衡用以制約和監督。

議會的主要權利;

在制度層面上,由議員組成的國會被賦予立法權、財政權、批准條約權、批准任命權、宣戰權、調查權等正式立法權力。立法權,是最高立法機構的國會的主要權力,目前國會還可以通過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總統簽署的、僅表達國會立場的聯合決議案等。

總統的主要權利;

同時《美國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美國總統擁有的各項權力。

行政權:美國總統是美國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完全擁有美國聯邦政府的行政權力,美國副總統是有名無實的“備胎”,國務卿的生殺大權完全由總統決定。

立法否決權:儘管《美國憲法》將立法權賦予了美國國會,但根據三權分立的制衡原則,《美國憲法》又賦予了美國總統立法否決權。美國總統可以否決任何一項美國國會參眾兩院表決通過的議案,不過,參眾兩院各自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可以推翻總統的否決。

最高大法官提名權:美國聯邦的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一共有9名大法官,終身制任命。一旦9名最高大法官出現空缺,新的最高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

軍權:美國總統是美國130萬軍隊的總司令,可以任免美國軍隊高級官員,擁有動用部分海軍陸戰隊、進行60天以內小規模戰爭的權利,不過,大規模戰爭還需要國會的批准。

最高法院的主要權利;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產生的,首席法官是其首長,它擁有司法審查權,既裁判某個法律是否違憲,違憲的法律既作廢。

在彈劾總統時最高法院的作用非常重要。


簡單歸納下:

總統不向國會負責,國會無權解散政府,總統也無權解散國會,總統可以隨時罷免行政班子成員(罷免不需參議院通過),行政成員必須執行總統的決定。總統可以通過向國會提出諮文的形式指導立法,還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停止國會的會期,但期滿後國會自行復會。

國會是唯一聯邦級立法機關,由兩院通過的法律必須由總統簽字批准才能生效,但經總統否決的法案經兩院再次通過時就自動生效了。國會除行使立法權外可以對總統,總統的行政班子及法官提出彈劾,彈劾必須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調查並通過,彈劾總統時須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彈劾法庭主席,國會可任命一位獨立檢察官調查,證據確鑿後既由參議院2/3通過就正式罷免了。參議院可拒絕批准總統提名的人選以牽制總統,而眾議院可拒絕總統提出的財政預算牽制。


聽聞知事


總統不僅沒有權力解散國會,相反,國會有權力彈劾總統,這是美國憲法規定的。美國的制度設計,就是三權獨立,互相監督、制衡。作為最高行政長官和三軍統帥,總統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但誰來監管他?誰來控制他?國會。

反過來,國會的權力誰來控制?一系列程序。美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是美國最高立法機構。參議員和眾議員,不由總統任命,而由各州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是不同黨派、不同族群和地域,以確保這些黨派、族群和地域之間的利益均衡。

總統不但不能任命議員,總統任命的內閣成員,必須獲得國會的批准,方能生效。總統治理國家的大政方針、各項法案,同時須國會通過,然後總統才能簽字生效。當然,大多數情況下,總統的提案,都會得到國會的批准。

任何一件需要國會做出決定的事情,都有一系列調查、聽證、投票,最後才能做出決定。而且根據憲法,任何一項決議,都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議員投票同意,才能獲得通過,差一票都不可以。

這個程序,在參眾兩院都是一樣的。就總統被彈劾罷免一事,大致程序是這樣的。首先,眾議院議員有足夠理由,認為總統有罪,不能繼續領導美國,於是提出彈劾議案。眾議院內,先要對此案進行調查、聽證訊問,最後進行表決。

如果表決通過,再上報到參議院。在參議院,同樣的程序再走一遍,直到最終投票,決定總統有罪還是無罪。美國曆史上,有3起總統彈劾案,分別針對第17任總統安德魯·約翰遜、第37任總統理查德·尼克松、第42任總統比爾·克林頓。

其中,彈劾成功的,只有尼克松。當尼克松總統得知,參議院一定會以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對他的彈劾案時,主動提出了辭職,算是為自己保留了最後一點臉面。約翰遜和克林頓,都因未能獲得三分之二的議員贊成,而逃過被彈劾的命運。

對約翰遜的指控,有14項,眾議院通過後,在參議院投票時,只差一票同意,才達到三分之二的多數。一票之差,約翰遜僥倖過關。對克林頓的指控,並不是他睡了實習生,而是他的撒謊和作偽證,被稱阻礙了司法獨立與公正。

克林頓連任總統後,前白宮實習生萊溫斯基與閨密聊天的錄音曝出,由此拉開“拉鍊門事件”的序幕。面對調查,克林頓撒謊否認。但萊溫斯基向法官出示沾有克林頓精液的衣物、並且檢驗證明精液確實出自克林頓,總統才公開承認道歉。

因此,美國共和黨眾議員以犯了偽證罪和防礙司法獨立罪,發起了對總統的彈劾。彈劾案在眾議院獲得了通過,在參議院新一輪質詢聽證投票。投票結果是,其中一項50票同意50票反對,另一項是45票同意55票反對,都沒有達到法定票數。

所以,彈劾案被否決,克林頓被宣佈無罪,繼續當他的總統,直到任期結束。


世界真的很大


特朗普要是能夠解散國會,估計早就把這屆國會給解散了,誰叫他們連57億美元的修牆費都不批准。

事實上,美國總統是不能解散國會的,這是美國憲法和政治體制所決定。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總統行使行政權、國會行使立法權、法院行使立法權,三者之間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

事實上,美國總統的權力是很大的,他能夠任命內閣的所有成員,他能夠對外發動一場小規模的戰爭,他還能夠任命最高法院的大發冠。但是,美國總統也有無奈,他無法影響每一位國會議員,更沒有權利來解散美國國會。

如圖所示,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還是較為有效地實現制約與平衡。

就美國總統、國會的關係來看,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而國會可以再次投票並佔有2/3多數,那麼這些法案就不需要總統批准直接生效。

此外,總統和政府高官的權力受到國會制約,一旦他們身上發生違憲的行為,國會就可以提出彈劾。

我們必須要知道,美國參眾兩院的議員都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他們的行為要對選民負責;而政府高官都是美國總統任命,自然是唯總統馬首是瞻。

當然,我們也看到很多國家的總統可以解散國會,比如英國和日本。即便如此,英國和日本也很少發生解散國會的情況。

一來英國、日本最近幾十年來,都是一個大黨佔據多數,他們和首相同屬一個黨。所以,國會很少會對首相提出不信任投票,出現問題就執政黨內部解決,頂多是重新換一個新的領袖,再推出一個新首相。

有時出於策略,佔議會多數的執政黨也會突然解散國會,然後宣佈舉行大選。其目的是打擊在野黨,讓在野黨準備不足的情況下參選,從而繼續保持自己的國會多數,這其實跟首相的政績關係不大。

首相雖然有權解散國會,但是首相的權力也受到國會的約束,就像特蕾莎·梅的脫歐方案被英國下議院否決一般。總統有沒有權力解散國會,只是各國政治體制的差異,並不存在根本上的好壞之分。


子屠龍


美國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相互獨立,各行其職,總統具有行政權、任命聯邦法院法官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等權力,但是總統沒有解散國會的權力。美國國會通過立法,批准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進行撥款,批准其賦稅、貿易、徵兵、財政等重要內外政策,批准政府及總統與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締結的條約、協定,決定戰爭與和平。


美國總統要修建美墨邊境的隔離牆所需的預算資金需要國會批准,如果國會不批准預算,那麼美國總統將無錢修建隔離牆。這也是目前特朗普與國會矛盾之所在,如果特朗普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估計特朗普早就行使該權力,也不至於讓聯邦政府關門這麼久。但是,如果美國總統不稱職,國會是有權彈劾總統的,這就是美國總統和國會之間相互的制約關係。

但是目前美國總統和國會之間的矛盾鬥爭不是簡單的兩個部門之間的問題,而是共和黨和民主黨之間的鬥爭問題。特朗普屬於共和黨,但是目前國會兩院中的眾議院是由民主黨主導,特朗普要想通過任何預算,都要民主黨主導的眾議院批准。而美國明年將面臨總統大選,那麼民主黨和共和黨為了明年的總統大選也是各自在較勁,特朗普謀求總統連任,民主黨肯定不想特朗普這麼幹,所以就可以在各方面做文章了。而現在民主黨就拿特朗普修建美墨邊境隔離牆這事不放,令特朗普騎虎難下,非常被動。不過特朗普暫時也沒有好的辦法,所以聯邦政府還要關門一段時間,直到總統和民主黨達成某種妥協或利益交換。


銘蘇先生


美國總統沒有權力解散國會,也不能解散國會,但是美國國會卻可以廢了美國總統。

世界上有一百多個國家,每一個國家的情況是不一樣的,比如俄羅斯和法國的總統,就可以解散國會。但是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國會、總統、高院是相互制約的,國會無權倒閣,總統也無權解散國會。

美國兩百多年的歷史中,國會從來沒有被解散過。相反,國會倒是有幾次彈劾總統的歷史。如果總統有問題,國會的眾議院可以提出彈劾申請,然後由參議院審核通過,如果參議院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廢黜總統,則國會可以廢掉總統。反過來,總統可以對國會形成一定的影響,但是無法左右國會。

在當下,美國總統特朗普因邊境牆問題與國會僵持不下,但是特朗普也不能對國會採取任何措施,只能耍潑讓聯邦關門,以此威脅國會讓步。但是,特朗普的這種做法,如果太過分的話,國會其實很有可能反過來對特朗普進行彈劾。

所以,美國總統無權對國會做出任何舉動,反而還受到國會的制約。不過,美國總統雖然無法左右國會,但是可以通過所在的黨派對國會進行一定的影響。比如特朗普是共和黨人,而共和黨現在掌握了國會參議院的多數席位。那麼,就算民主黨掌握多數席位的眾議院對特朗普進行彈劾,只要參議院的多數席位還在共和黨的掌控之中,特朗普就是安全的。



蘇綻


答案是:沒有!在正常情況下,總統無權解散國會,美國憲法沒有賦予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這是首要的原因。在這裡,著重強調一下美國憲法的作用,有人說美國總統的權力來源於民眾,這個說法是對的,但沒有指明賦權的過程。

準確的說,是美國憲法確立了總統的權力範圍,確立了總統的選舉程序,而美國憲法是由美國民眾派出的代表制定的,也就是那些國會議員們,也包括曾經的制憲會議代表。

這也是一個自下而上的賦權過程,各邦代表制定了憲法。在制憲過程中,各邦將部分權利賦予聯邦,“邦”變成了“州”,然後根據各邦的賦權,組建了聯邦政府,這個政府的首腦是總統。這個聯邦政府,權力是一分為三的,總統掌握行政權,國會掌握立法權,最高法院掌握憲法解釋權。

由此可見,總統制能夠確立,其合法性來源於各州,如果各州不同意總統制,總統這個職位也不會出現。既然是各州賦予了總統合法性,其實也是各州賦予了聯邦政府合法性,那麼從法理上說,總統不能干涉各州的事務,這是說得通的。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因為各州賦予了聯邦政府合法性,其本身就包括了三權分立的合法性。總統如果強制解散國會,這不僅違反美國憲法,同時也難以在美國社會找到合法性來源。

單純考慮合法性,美國聯邦政府的上層建築,其合法性都來源於各州。在美國,能夠超越這個合法性賦權過程的,只有美國這個國家實體。根據1776年《獨立宣言》的說法,各邦組建成“永久性合眾國”,這是美國法統的來源。因此,在美國凡是不能以國家意義進行表述的,都難以超越各州的州權。

如果各州要鬧分裂,那麼各州就不具備合法性了,因為美國在法理上是一個“永久性合眾國”,只要加入,就不能退出,否則就將違背這個合法性。但是,聯邦政府不等同於美國本身,美國是一個國家概念,聯邦政府是政府概念,是法律概念,也可以理解為制度概念。聯邦政府的合法性來源於各州,沒有各州的授權,聯邦政府就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換言之,如果要改革聯邦政府,包括改革總統制,廢除總統制,也包括改革國會的選舉,甚至廢除國會,解散國會等,這都需要經過各州的同意。原則上看,改革國會,解散國會,這都牽扯到美國憲法的改動,本質上就是一個修憲的過程。

在美國,修憲需要經過三分二國會議員的同意,還得經過三分之二州的同意,後者的重要性要遠高於前者,因為國會的議員本身就是各州的代表,尤其是參議員,各州無論大小,都有且只有兩名,參議員的分量很足,州權的屬性也會更大。美國修憲過程中的聯邦議會環節,其實屬於象徵意義的,這也是賦權的過程,由各州選出的代表在聯邦搞一次表決,然後再由各州表決。

這就意味著,能夠解散國會的,只有各州,而且至少是三分之二的州。解散國會的唯一合法途徑,也只有修憲這一條路,如果國會自行解散,這就屬於違反憲法,總統也沒有強制解散國會的權力。反之,國會也不能罷免總統,國會只保留彈劾權,但彈劾權不是罷免權,彈劾只有在總統違反法律時才能發起。

事實上,國會先於聯邦政府而存在,美國是先有國會,後有憲法,再有聯邦政府。歷史上的“邦聯議會”,就是今天美國國會的前身,再往前數,其實是“大陸會議”,是“大陸會議”通過了《獨立宣言》,宣告美國的誕生,也是“大陸會議”組建了大陸軍,任命喬治.華盛頓為大陸軍總司令,領導美國獨立戰爭。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大陸會議”及後來的“邦聯議會”,一直是美國的最高統治機構,但其權力並不大。制憲會議後,美國於1789年組建了第一屆國會,由此正式進入聯邦政府統治時代,但聯邦政府依然是來自於各州的授權。

以上講的,都是在一般情況下,或者叫正常情況下。但是,美國這個國家是很奇怪的,經常出現某些特殊性,例如在《獨立宣言》中,他們喊著“人人生而平等”,但卻在制憲會議上承認了“奴隸制”,這讓人大跌眼鏡。再有就是,美國人經常喊“人權”,但他們卻在19世紀大肆屠殺印第安人,搶奪印第安人的土地和財產。美國人還多次發動侵略戰爭,犯下了嚴重的戰爭罪行,這都與美國人嘴上說的“普世價值”有衝突。

因此,美國是存在特殊性的,美國人經常心口不一,說一套做一套,表面一套,背後一套,他們還經常喊“民主”,可同樣是這些人,在歷史上扶持了很多獨裁政府,還公開敵視很多民主政府。

這樣說來,美國有點讓人看不懂,捉摸不透,不確定性太強了。假如在將來出現一位不遵守規則的總統,沒準就真的會去解散國會,甚至派軍隊進攻國會,這都是有可能的。當然了,前提是美國民眾徹底喪失了理智,各州也都失去了權威。目前來看,要達成這個條件還是很困難的。

文 / 圖維坦


圖維坦


美國總統的權力某些層面很大,實際上運權過程中又多方制衡顯得沒有一點權力。這或許就是美國建國短短243年,目前是唯一的沒有那個國家和地區盟國敢向美國發射一顆導彈的至尊地位的原因吧!


美利堅合眾國獨立於1776年7月4日,1783年獨立戰爭結束。1787年通過了美國《憲法》。1861年——1865年南北內戰4年後,美國內再無戰事。實行全面的自由資本主義國策,走上了快速發展的高速公路。

美國雖然令全球討厭,但拿他又沒有一點辦法,美國為什麼這麼樣牛掰呢?這與題主問答:美國總統有沒有權利解散國會有直接關係。
美國國會山

美國《憲法》是一本很先進的國家大法。裡面的許多條款是絕對不能修改滴。比如,美國公民擁有自由持槍的權力是憲法起草人傑佛遜的最偉大的貢獻之一,他認為:《憲法》規定,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可怎麼樣才能把憲法精神落實到位呢?只有百姓有持槍權才能將這種權力付諸實施。因此,《憲法》第二條修正案當中:"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力不得侵犯。"就這一條規定,保證了美國權大權小的公職人員不敢"老子天下第一,不敢拉幫結派,不敢貪汙腐敗"等等。為了維護沒有公權力老百姓的公正公平表達自由的意見,緊跟著,政府官員不能同時擁有議會議員身份,更不能擁有持槍的權力。就是說;美國平頭百姓可以隨身帶槍,特朗普自進入白宮後到走出白宮不能擁有槍械武器之類的。這就是百姓制衡當權者,"你有權,我有槍",最簡單實用的互相制衡遊戲規則。


美國聯邦高等法院

國會眾參兩院與總統領導的政府行政公權力互相制衡更是互相監督,環環相扣,絕對不會發生"一家獨大,一語敝天,互相傳承,代代霸權"家天下之類的政權遺傳情況發生。在其位,拿佣金幹活,時間一到,立碼走人,在職一天有權發聲,離位之後,啥也不是。這樣的好處是,黨派之爭,鄉黨,學黨,親信黨,朋黨,親黨等政權勢力沒有政治生態生存空間。立法權在國會,財政權在眾院,司法實施權在聯邦高院,軍權在總統手力,軍費下撥權在眾院,高級關鍵部門的行政領導權位,總統提名參院認可,聯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總統提名參院認可,國會立法高院監督總統批准,參院批權,眾院彈劾等。總之,把一切不滿不同的想法都在爭爭吵吵中發洩出來。總有第三方裁判收場,沒有"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情況發生。美國政壇的權力和責任及所得到的薪水完全捆綁在一起。總統是三軍總司令,有90天的海外運兵作戰權,國安委和國防部及總統三者意見一致就能幹一仗。可總統沒有財權,除非有它國賣單,還要90天必須撤回,打贏了,死人少,國家得到實惠了,一切OK,反之,總統就會被彈劾滾蛋。/這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美國對外運兵,總是拉幫結夥群毆,從來不單幹的原因,小弟越多,賣單著越多,沒有賣單者,航母群,轟炸機溜一圈嚇唬一下必撤回的定律。/題主問答,總統有權解散國會嗎?特朗普想都不敢想,他連"開"一個議員的權力都沒有,倒是一個小議員,四處奔波想法設法發動彈劾總統的事司空見慣。眾院整日死盯總統尋找把柄時刻準備拉總統下馬。美國總統解散國會這樣的事情,美國從前,現在和未來都不會發生。只有委內瑞拉的馬杜羅有權力,解散不了,另外弄一個"制憲大會"取代瓜瓜領導的國民議會。也是因為總統能夠解散議會,結果民眾食不果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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