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確權村委有權收回嗎?有何依據?

鄭偉悅


土地確權不確權村委會都無權收回。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這兩條規定包含三層意思,一是不能收回本村村民的承包地,二是不能收回進城農戶的承包地,三是不能收回去世人口和外嫁女的承地打散重分。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耕地承包期為30年,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70年,草地和林地承包期屆滿後按前款方式延長承包期限。這條法律規定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我國土地承包關係是保持長期穩定不變的,二是土地確權工作不得違反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限,村委會作為土地發包方的代表,執行村民自治法或者調土地都不能違反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所以,村委會無權私自收回確權的土地。


我們先來談談土地確權的情況。

獲得土地確權的農戶都是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農戶,國家頒發的土地確權證代表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權利義務承包關係,在土地確權證上規定的承包期限內,發包方不得無償收回承包地,雖然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的,但農民享有承包經營權,這是法律賦予農民應有的權利,在承包期內收回承包地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只有在國家或者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時才能徵收農民的土地。


我們再來談談不能確權的土地。

農村有一部分承包地是得不到確權的,這部分土地是應該確權,但村委會不給確權,一般是指進城農戶的承包地或者說是戶口已經遷出本村的農戶的承包的。這部分人的土地原則上不確權,但權利人要求確權應當給予確權,即使不確權,進城農戶的合法權益仍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中央一號文件、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同時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也就是說,即使農民將戶口遷出村集體,在國家土地承包政策沒有統一作出收回調整的條件下,村委會不能私自收回進城農戶的承包地,即使有需要一定要收回的,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即使農民主動將承包地歸還村集體也有權依法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土地確不確權村委會都不能收回土地,確權了更不能收回土地。村委會確實有需要收回土地的,需依法進行徵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在發生自然災害,村集體土地確實需要收回打散重分的,需經2/3以上村民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委會無權以村民自治法為由收回承包地打散重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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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戶阿洪


土地權以確認,村委是沒有權利收回的。無論是房屋還是田地,一旦農民有了房產證和土地產權證,村委會都不能直接收回,除非經過雙方協商,或者有監護人有明文字據的合同才能進行交換,比如村委要開發用地,雙方進行協商,以地換地,以錢換地,或者其它的交換方式。但是這些都是雙方站在平等的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說村委會沒有特權收回擁有土地權農民的土地。


一支獨釣黃小峰


土地確權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2、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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