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票方已交税金算不算虚开?

风继续吹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是需要很多证据的,只说开票方缴纳了税款,是无法给予结论的。

但是可以肯定的说 许多虚开发票的案件中,开票方是缴纳了税款的,依然会被认定为虚开。

有一种虚开发票的手法,就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某小规模或者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客户是一般纳税人,需要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和个体工商户,是无法开具标准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付出一定手续费,请其他一般纳税人代为自己开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货人是和某小规模纳税人或某个体工商户达成的购销业务,购货方因为需要标准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虽然开具发票的品名、金额与无票购入的货物相符,但其法律关系上是两次行为,一次是无票购入货物,一次是无货购票入账抵扣,虽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对应,但实质并无关联。

采用代开手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比较复杂 ,开票方已经缴税是否定性为虚开 还要考量更多的证据,只能税 开票方缴税了,就未必不是虚开。


税收视点


是不是虚开,跟交不交税没有关系。

相反,虚开发票的企业一定会按照既定的税负缴纳增值税,不然,税都不交了,不明摆着让税务局来查吗?

虽然法律上对虚开发票的行为从各个方面做了阐述,不管是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都是虚开的行为。但重点只有一个,就是开具和接受发票企业之间是否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发票开具的内容是否跟实际发生的交易一致,包括,开具发票的品名,类型,规格,数量,单价,购销双方等,如果有一项不符合,也存在虚开的嫌疑。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影响企业的增值税,还会导致企业虚增成本,企业所得税减少,更有甚者,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所以,国家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上升到犯罪的范畴。

照章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不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情况,企业不会拖欠税款,即便是交不上税款了,也有正当的理由,交了税金,却因为关联企业的发票出了问题,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也可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是一条链,在这个链条上的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受到牵连。

所以,是不是虚开,跟交不交税没有直接关系。


简净轩语


前阵子,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因涉嫌虚开被抓了。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一直都是打击的重点。

在这些案例当中,不是说交了税,就不算虚开了。反而很多虚开的事例中,开票方都是按照正常交税的。

其实,虚开发票涉及到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具体说来四种情形都可能涉及到虚开。

1. 为他人虚开。不少“壳公司”为了牟取高额的利益,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当然,有些企业是本身有一定业务的,只是偶尔接一些开票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有正常开票交税的。因为企业开票的目的不是为了逃税,而是为了赚取下家的“服务费”。

2. 为自己虚开。这种情况下,是开票“不实”。一般也是为了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这时候一般都会按照正常金额交税。票开给对方,用于对方的抵扣和成本计算,对方再向企业支付“服务费”。

3.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就是以前“买发票”的变种形式。有些单位,采购的时候为了节省成本不要票,导致进项大量缺失,最后只好铤而走险,让供应商虚开发票。因为发票需要正常使用,所以开票方也得正常交税。

4. 介绍他人虚开。为他人牵线搭桥,也可能触碰了虚开的底线。

因此,从虚开的这几种行为来说,虚开更多的是“不实”的开票,而不是交没交税。大部分情况下,为了下家的抵扣,上家还会主动去交税。是否交税不是判断虚开的依据。但开票人需要记住,“据实开票”,虚开是红线,不能触碰。


财会小童


好久没回答税务的问题了,再来凑个热闹。

楼主混淆了一个概念,交不交增值税和虚开发票完全是两码事。

前者叫做偷税漏税而行为,而虚开发票是手段,是为了偷税漏税才找出来的歪门邪道。


说到这事,倒想起来一个事。

有家上市公司被发现财务造假,但最后还从税务机关退回了税。

我一直很好奇这退的是什么税,大约不可能是增值税。

但是,既然虚增收入,那怎么确认的收入呢,是不是要开发票,那开发票算不算是虚开。难道刑法里的虚开发票,只管虚开发票是为了偷税漏税的,不管虚开是为了造假?

反正是始终没想通这中间的纠葛。


还有上次诺亚旗下歌斐资本的那事。最后好像也还没个定论,但想象一下,中间是什么事其实也很容易理解,京东的发票大概率不是假的,但是发票不能作为确认债权关系的凭证。这是不是也跟我们日常理解的不太一样,但却可能就是事实。

所以,这其实也是给财务人员一个提醒。真用发票去打债权关系的官司,很可能赢不了。


康愉子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刑事案件,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界定的标准决定,不以欲盖弥彰的行为发生根本性改变。万分嫌弃之余,让我们一起揭开违法虚开的丑恶面纱。

一、违法虚开的目的为逐利

用“逐利”一词,笔者都感到万分羞耻!古人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工商界正常做生意,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用逐利一词,惜用逐利一词更为贴切。

违法虚开“变现”的途径,主要通过“买卖发票”实现。然而,“买发票”的一方最终为“虚开”兜底,以及国家财政资金遭遇损失的现实,揭开了虚开发票罪恶、肮脏和贪婪的本性。

例如,一张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以低于13%(如7%)的“价格”向市场兜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高买低卖”。违法分子会不会这么“傻”?

如果犯罪分子真这么傻,左边要付出13%的代价,右边才收回7%,差异6%必然造成“亏损”。这是为什么呢?

二、违法犯罪分子穷其所有手段要将左边降为0

左边正常税率是13%,要将13%变成0,违法分子最直接的手段就是跑路。违法获利后就消失,“让你找不到我”!

高智商的犯罪影片,总是悬疑重重,剧情跌宕起伏,扣人心玄。如果将虚开发票当成“警匪片”,我想所有的观众都会觉得相当乏味。因为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不具备出众的智商,也没有任何值得称道的高超手段。

赤裸裸的肮脏交易,假装监管层不知,任性妄为。将“失控发票”寻找买家,由买家兜底且买家缴纳智商税,徒剩买家血腥悲惨的场面。更为可笑的是,虚开者吞噬买家的血肉尚来不及擦嘴,就仓皇而逃。法网恢恢,你能跑哪里去?

三、那么,为什么虚开者要“上税”?

如果将买发票的兜底者当成猪,那么猪的数量不够多、不足够肥,那么“上税”就是其犯罪进程的权宜之计。暂时先交小钱,等违法获利的绝对值足够大,大到可以铤而走险,“再跑不迟”。


当猪的数量有限,不正常“申报纳税”,就会将“开票”的壳毁掉,未来的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就不再能开具发票。因此违法分子硬着头皮也要将“税”上了,等违法获利的绝对值足够大,“跑路”才能达到其目的。

纳税人的申报期,目前主要有月报或者季报两种。申报期之后没有申报,违法行为就会败露。留给犯罪分子的时间最多不会超过3个月。1到3个月的时间,虚开的金额越大,违法获利也就越大。这就是犯罪分子坚持“缴税”的原因,是用少量货币换时间,用时间换空间。

四、“已完税”还算不算“虚开”?

整体来讲,“上税”、“缴税”、“完税”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违法所得,是犯罪行为的延伸,是掩盖其犯罪行为的又一骗局。虚开的犯罪事实成立,不会因为交钱就能赎罪。

根据最新的法律解释和业界的讨论,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不属于税法界定的纳税义务之一,也就不存在依法纳税的说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仅仅针对的是其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不属于纳税义务的范畴。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界定标准,属于公开的标准信息,本文不再赘述。虚开发票,属于“买卖”双发均为弱智的荒唐行为。在法律面前,“买卖”双方必然要为其智商缴纳智商税,犯罪分子必然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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