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中院公佈一起“套路貸”詐騙犯罪案件審判結果 6名被告人各領其刑

套路貸惡勢力套住上千人

非法獲利130多萬 6名被告人各領其刑

對1328名被害人來說,借款後的日子不好過。借款到期後,有人進行催收,並通過微信、短信、彩信的方式給借款人及借款人的親朋好友群發威脅、恐嚇、辱罵等侮辱性信息,以及專門製作的“靈堂”照片……如此催債方式,著實讓借款人膽戰心驚。10月22日,蘭州中院對外公佈一起“套路貸”詐騙犯罪案件的審判結果,以詐騙罪對涉案的6名被告人判處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

案情回放

“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一年詐騙1328人

法院審理認定,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成立了無金融資質、未在工商部門註冊的達達金融公司,並以公司招聘為名,糾集被告人方某、胡某、倪某、盛某等人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務,在放貸、催款過程中,採用欺騙、威脅、恐嚇、滋擾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放貸討債的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為組織、領導者的較為固定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

上述被告人以“無抵押”等民間借貸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逾期費”“展期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誘騙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條款,並制定高額度、高利息、短週期的苛刻逾期、違約條件,以“借一押一”的方式簽訂虛高於實際借款金額一倍的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借款協議》,以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協議簽訂後,先按照協議記載的虛高借款金額全額轉賬放款,再以返還“押金”及預扣利息等名義,讓被害人將大部分金額返還給該犯罪集團,製造資金轉賬流水,以此來制約被害人按照被告人設置的“套路”償還借款。

當被害人逾期或無力償還債務時,該惡勢力集團以被害人違約為由,以“逾期費”“展期費”等名義增加被害人的債務,或將被害人介紹給其他放貸人,通過“轉單平賬”的方式,誘騙被害人借新還舊,累加被害人的債務,或肆意認定違約,從中牟利。通過“呼死你”軟件對被害人及其親朋好友進行24小時不間斷的電話轟炸,通過短信、彩信、微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親朋好友群發威脅、恐嚇、辱罵等侮辱性信息及該犯罪團伙製作的由被害人頭像P圖的“靈堂”照片等手段,有計劃地進行“軟暴力”催收,迫使被害人償還遠高於貸款本金及法定利息數倍的違約金等高額費用,從而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

在近一年的時間裡,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糾集被告人方某、胡某、倪某、盛某共向全國28個省市的1328人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活動,共計獲利人民幣1316713.77元。

破案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夏某振賬戶凍結2150445.43元,從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作案時使用的他人賬戶中分別凍結6193.38元、59615.99元,以上共計2216254.80元。

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方某、胡某、倪某、盛某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所實施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被告人方某、胡某、倪某、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減輕處罰。據此,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500000元;被告人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150000元;被告人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150000元;被告人胡某、盛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50000元;扣押在案的手機、電腦、硬盤等物,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凍結在案的2216254.80元,由按實際損失依法發還被害人。

宣判後,各被告人提起上訴。蘭州中院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據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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