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老赖与妻离婚,房子赠与其子,到执行其间才知,能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吗?

用户51506428098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正常情况都应该做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被告人的财产,避免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如果由于操作失误,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以至于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跟妻子离婚并把房子赠与给其儿子,这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别的财产的,为了更便于执行你可以申请执行别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那就只能执行该赠与财产,但是要注意其儿子不是债务人,所以执行过程你不能直接追加其儿子作为被执行人,要根据房子是否已经转移分三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房子已经根据赠与协议进行了转移登记至其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你必须通过撤销之诉来解决,不能直接执行该房产、也不能直接追加其子女作为被执行人。通过撤销之诉撤销赠与合同,使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就可以直接执行赠与财产了。

另一种是房子还没有过户的,如果是通过单独的赠与协议来约定的,只要房子还没有过户,法院不需要追加其子女作为被执行人就可以直接执行该赠与房产。

第三种情况是赠与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这种情况不管房子是否已经过户,都必须通过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赠与部分才能对房产进行执行。

同时还需要注意,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再撤销赠与后还面临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先由夫妻两个人协商怎么分割,如果协商达成协议不是公平分割或者是没能达成分割协议的,各地法院在执行时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有的法院要求你先提出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执行,有的法院直接执行。本律师认为,先进行析产分割才符合法理,因为如果没进行分割就执行,有可能会侵犯共有人的财产权利。


律师老朱


不用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最直接的办法是让法院裁决这个赠与行为无效,并追究被告恶意逃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的情节严重就包括将财产转移,恶意逃废债。

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你所述,对方在诉讼期间将房子转移,明显是规避履债责任,这种赠与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法院应当裁决赠与无效,房子回归老赖本人,你要求执行庭执行该房屋,并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这种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很多,有些人“散尽千金”以光棍之身承担民事责任,让判决悬空,这种卑劣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诚信的原则,妨碍了司法正义,此风不除,法律的尊严将被践踏。


老耿杂谈



题主看来是案子胜诉了,但是面临执行困局,房子能否执行和妻子能否一起执行的问题。

1、妻子可以成为被执行人。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发生在夫妻离婚之前,那么老赖和原配偶都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老赖的债务不会是个人债务,所以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追加配偶,这是有法可依的。

2、房产赠与可以被撤销。老赖赠予属于无偿转让行为,涉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表现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必须提起撤销之诉。

3、其子不能成为被执行人。法律上不存在父债子还的说法,虽然取得了无偿赠予房产,但其本身不能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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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那些事儿


按照你提供的情况,是指执行期间才发现,这时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法律规定条文和解释我就不说了(需要的可留言,我告诉法律渊源),直接说实务操作吧,一般用三种措施(方法)处理。你问的可不可以追加他儿子为被执行人,就是下面的第一种,是可以操作的,但是否会获得裁定,各地方会有点差异。

一、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被执行人)。

需要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理由是债务人(老赖)在把自己的财产(房子)赠与其儿子时,客观事实上为了违法躲避法定义务(故意逃避债务),这种赠与合同是违反合同法的,属于(赠与)合同无效的条款之一,(赠与)合同自始就是无效的。

你如果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的。可以裁定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的。当然有些地方的可能会驳回你的申请(这比较复杂,属于地方对法律适用或执法问题,不展开了)。一般会在60日内做出裁定的。

如果被裁定驳回的,可以用下面第二种操作的。

二、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申请复议的时间,应该在驳回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要拖。上一级法院会给与合议庭审查,并做出复议裁定。

一般中院和高院的水平和素质都是比基层高的,复议被反转的,在我们实务中也比较多的。建议不要放弃这个复议救济的机会。

如果通过复议还是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那么,可以直接走麻烦点的第三种操作。提醒下,下面的第三种操作,不是一定要先做一和二的,不做一和二,也可以直接做第三种的。只是因为第三种是新的诉讼程序,精力和时间都会花费更多。所以先列前面。

三、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撤销被告(老赖)对他儿子的财产(房子)赠与。

理由是债务人(老赖)的赠与房子,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给债权人(原告)造成了损害,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收回被老赖拖欠的欠款),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他的赠与行为。

提起撤销之诉,会麻烦些,但如果你证据(说的情况)没问题,几乎完全可以胜诉的。等判决生效后,就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对那套房子进行执行了。


你可以采用这三种方法,至于最合适那种,因为你没提供具体证据材料,我没法给做选择分析,你可以找当地律师咨询,或评论区或私信留言再问。


左会计右法律的牛老实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有没有规避执行;第二,赠予其子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诉讼中一并解决。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其应当用个人财产予以偿还。因此其与妻子离婚的时候,不能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给妻子,以规避执行。

其次,其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儿子,在法律上讲是规避执行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赠予无效,要求撤销其赠予。

所以不能因为他将房屋赠与给其儿子,所以将其儿子追加为被执行人。可以在起诉确认赠予无效时申请保全该房子,以防止其儿子将房屋再次过户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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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志兵律师


首先,诉讼期间应明确是哪个阶段?诉讼阶段包括立案、开庭、判决、执行等阶段,并分为一审、二审或再审阶段。

其次,如果案件仍在开庭审理阶段,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还未到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申请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的。

另外,如果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并判决已经生效,首先申请强制执行,然后根据证据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

若老赖在诉讼期间,与妻子离婚,将房子赠与其子,首先需要明确所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需要明确,老赖的债务时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二是房子是老赖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个问题,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发生在夫妻离婚之前,那么老赖和原配偶,都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若为老赖个人债务,无关乎其配偶。

第二问题,将房产赠与其子,属于无偿转让行为,也属于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表现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泰尚律联


这类事情很常见。一些老赖以为玩些花招就可以避债,实际他的想法太天真了。

解决这种问题有两个思路。

第一个,他这个赠与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如果没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显然侵害了原告方的利益。为此,原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撤销这个赠与,除非赠与对方能支付合理的对价。

第二个,他这个行为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判决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多数情况,刑事案件开庭前老赖们就会想办法和解。

以上回答供参考。


淮北日月升


不能追加,可以申请撤销赠予,然后执行


律说新语


追加申请肯定是要向法院提的。至于法院受理不受理,由法院认定。如果法院不认定,则考虑提房屋赠与合同无效之诉。


聊法人


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其妻子为共同债务人。如果他本人有债务未履行将财产转移其子名下的,可以要求撤销并执行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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