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本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方式办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问题,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就安置补偿问题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据此,针对安置补偿问题,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的,则应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形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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