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以我房產做抵押,錢沒有進我賬戶,他還不上錢,現在高利貸在法院立案告我,這是否合理?

歐媚媚


借款人以第三人財產做抵押的,稱為“第三方抵押”,像題主所述情況,你舅舅用你的房產做抵押,而你舅舅作為借款人,這在法律上是可以的。

抵押是否去房管局登記,對擔保的設立是沒有影響的,抵押登記的目的是對抗第三人。所以,只要簽訂了抵押合同,而且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那麼這個抵押擔保就是成立的。

至於錢沒有進你的賬,並不影響抵押的有效性,因為這本來就是第三方抵押。如果你沒有簽訂抵押合同,或者沒有配合簽訂抵押合同,那麼是可以免責的,否則只能承擔擔保責任。

儘管是高利貸,但是也能在法院立案,這就說明這個抵押事實的存在。高利貸只是你一方的說法,法院不支持超過24%的利率,但並不意味著不支持追索你的還貸責任。

現在唯一的辦法是看看你房產上是否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在抵押合同上簽字,如果沒有,共有人可以申請“抵押無效”。當然,即使成功申請“抵押無效”,也不能消除你的還款責任。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當然是合理的。當初你舅舅用你的房產做抵押貸款,是需要你簽字的,而自從你簽字起,你已經與你的舅舅成了同一條船上的人,也就是你已經與此事負有了連帶責任。

當初,當你答應把房產證拿給你舅舅去貸款的那一瞬,你就應該想如果你舅舅還不上款你會有這樣的結果。而你現在才問,你舅舅還不上款,人家上法院告你是否合理,是不是有點兒晚了?你就不想一想,如果你舅舅還不上款與你抵押房產沒有任何關係,人家讓你簽字幹什麼?沒事幹了逗你好玩兒嗎?幼稚!

其實,借款人還不上款,抵押物和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在社會上也是屢見不鮮了。我聽說和見到過的事情就不止一兩件。我朋友的大伯想用朋友家的房產證去銀行抵押貸款15萬去做生意, 朋友的爸爸同意了,但媽媽不同意,因為房產證貸款需要夫妻雙方的簽名,事情就沒有辦成。朋友大伯又找了朋友的小姑,小姑看在兄妹情誼上,就同意了。後來他大伯投資不利,還不上貸款,小姑只好自認倒黴,替大伯還帳,不然,房子作為抵押物要被拍賣,那樣他們一家人就居無定所了。

我一個朋友的弟弟也是這樣,為了自己的朋友兩肋插刀,把自己的房產證拿出去做了抵押,後來別人還不上款,他被告收監,最後還是她的姐妹們為他籌款還債才出來了。

我不反對做個好人,但我反對不顧自身情況和對方情況,就盲目做一個爛好人。所以對借自己的房產為別人做抵押貸款時,一定要慎重考慮。


萍風竹雨123


問題信息太少,簡要答下:

首先,確認是否你本人簽了抵押擔保合同。如果不是你本人簽字,抵押擔保合同不成立,後面不用分析了。

第二,有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權未成立。雙方對抵押擔保未成立都有過錯的,抵押人也就是你,承擔不超過一半的責任。

第三,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最終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的基礎。

首先確認出借人是否為“職業放貸人”,目前法院的一般意見是職業放貸人借款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只償還本金即可。如不是職業放貸人,目前我國法律支持不超過年24%的利息,超過部分不支持。

因此,如果擔保合同是你本人簽字,也辦理了抵押,借款合同也沒有其他瑕疵,建議積極還款,否則就算是以24%的利息,一直拖著,拖的越久需要還的越多。

謹慎對待。


杜律師


你好,我是財經那麼些事。

關於這件事,確實很麻煩,當初為什麼你舅舅能拿你家的房產做抵押呢?這不合常理。當初你舅舅那你家房產抵押你們房產薄上有幾個人同意了?如果都同意那就沒辦法,如果你父母或者還有其他人在房產薄上,你可以跟法院說,當時僅有1/2個人知道,是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某個人單獨同意的,因此抵押不能成立。大概也就這個辦法了。


財經那麼些事


你不是說共借人就是擔保人,抵押擔保經登記發生效力,承擔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可以先實行抗辯權,如果是連帶保證那就可以直接執行你的房子,如過房本只有你自己的名字,可以直接執行,如果房本不止你自己的名字,可以執行你的共有份額,其他共有人在拍賣時可以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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