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鄭某在任村主任期間,為了承攬本村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攬社會人員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牟取利益,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10月18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分別以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對鄭某等20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共計86萬元;6輛涉案車輛及已退繳的非法所得150000 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55萬元,繼續追繳該團伙成員非法所得1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鄭某利用擔任村主任的身份,為承攬本村區域內工程,牟取非法利益,主要招攬社會人員,其中包含犯罪前科人員、艾滋病患者,對本村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採取組織多人阻攔施工的手段逼迫施工單位,強攬工程,對無法承攬的工程強行索要“補償費”,牟取非法利益。先後吸納被告人王某、陸某等人為成員,通過發放工資對成員進行管理,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鄭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另查明,鄭某利用職務便利先後三次挪用村集體70萬元用於工程,後僅歸還30萬。
![强迫交易、挪用资金、敲诈勒索……南阳一村主任为首的恶势力集团20人获刑](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案發後,被告人張某、閆某等11人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長期把持基層政權,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及其他人員,為獲得非法利益,長期從事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其實施犯罪時間跨度長,犯罪方式隱蔽,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民、單位財產權利,已形成以鄭某為首要分子,陸某、王某、黃某、鄭某某為固定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鄭某為首的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鄭某、劉某、閆某等人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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