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在任村主任期间,为了承揽本村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揽社会人员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牟取利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10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郑某等20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共计86万元;6辆涉案车辆及已退缴的非法所得150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55万元,继续追缴该团伙成员非法所得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郑某利用担任村主任的身份,为承揽本村区域内工程,牟取非法利益,主要招揽社会人员,其中包含犯罪前科人员、艾滋病患者,对本村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组织多人阻拦施工的手段逼迫施工单位,强揽工程,对无法承揽的工程强行索要“补偿费”,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吸纳被告人王某、陆某等人为成员,通过发放工资对成员进行管理,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郑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另查明,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挪用村集体70万元用于工程,后仅归还30万。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闫某等11人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其他人员,为获得非法利益,长期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其实施犯罪时间跨度长,犯罪方式隐蔽,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单位财产权利,已形成以郑某为首要分子,陆某、王某、黄某、郑某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郑某为首的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郑某、刘某、闫某等人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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