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平南三起重大涉枪案一审宣判

今日平南三起重大涉枪案一审宣判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开启新征程 / 谱写新篇章

平南县人民法院宣

今日平南三起重大涉枪案一审宣判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涉黑涉枪违法犯罪分子,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10月24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海泽谭方龙黄少锋梁伟宇黄森黄露明等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等罪三案进行集中宣判,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今日平南三起重大涉枪案一审宣判

集中宣判大会现场

谭海泽、谭方龙涉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起,被告人谭方龙、谭海泽在淘宝网上经营钛合金气室,接单后由谭海泽购买钛合金等原材料,谭海泽与谭方龙一起将钛合金原材料进行加工后组装成成品,再将加工后的钛合金气室邮寄给买家。2018年3月29日,公安民警在谭海泽租住的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泰安街界下南苑某巷某栋某房进行搜查时,依法扣押了钛合金气室、配件、加工工具、快递单据各一批。

经鉴定,扣押的配件中有77个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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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将六名被告人押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海泽、谭方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并向他人出售枪支零部件,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海泽、谭方龙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谭方龙的作用较被告人谭海泽要小,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被告人谭海泽、谭方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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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被告人

根据被告人谭海泽、谭方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海泽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谭方龙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零部件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梁伟宇、黄森、黄少锋涉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6月份,被告人梁伟宇在网上购买气枪零配件和工具后,伙同被告人黄少锋、黄森一起到平南县丹竹镇某村屯山岭组装气枪。后梁伟宇等三名被告人利用铅丝通过制作铅弹的模具制造出一批铅弹用于填装该枪支。梁伟宇等三名被告人在使用该气枪一段时间后,将该枪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黄森黄森又将该枪卖给黄某标。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在黄某标处扣押到上述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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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

二、2017年7、8月份,被告人梁伟宇再次通过网上购买一批气枪配件,并伙同被告人黄少锋、黄森一起到平南县丹竹镇某村屯山岭制造气枪和铅弹。2017年11月份,梁伟宇在桂平市某镇以5000元的价格将气枪卖给吴某裕。三、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梁伟宇通过网上购买一支枪支保管使用。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在梁伟宇处扣押上述枪支。

经鉴定,在梁伟宇、吴某裕和黄某标处扣押的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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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伟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森、黄少锋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伟宇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黄森、黄少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罪名成立。

唯指控被告人梁伟宇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被告人黄森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黄少锋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事实不清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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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造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伟宇提出犯意,并且购买枪支零部件,后邀约被告人黄森、黄少锋帮忙,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森、黄少锋受邀约后协助被告人梁伟宇制造枪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伟宇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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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梁伟宇、黄森、黄少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梁伟宇、黄森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少锋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梁伟宇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森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少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梁伟宇犯罪所得9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枪支三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黄露明涉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对黄露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6号某栋某单元某房的家中查获两支疑似气枪气枪配件和制枪工具一批。经鉴定,以上两支疑似气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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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露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露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露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露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露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二支以及零部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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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群众

三起涉枪案的宣判,彰显平南法院从严打击涉枪犯罪的坚定决心,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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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涉枪无小事,民安重如山,涉枪犯罪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稳定、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别有用心之徒用来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提醒枪械爱好者,对枪支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一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必须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广大群众如发现涉枪犯罪行为,可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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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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