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作為一種婚姻的“超前消費”,在擁有自由的同時,在法律上也存在諸多風險。同居關係雖說不違法,但不符合公序良俗,與社會道德相違背。在我國法律不保護同居關係,自然也不支持精神損失費、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等。近日,平川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未領結婚證而導致的糾紛案件,被告當庭向原告進行了賠禮道歉。
原告常某和被告程某某於2014年經朋友介紹相識,並於2016年3月在白銀市平川區舉辦了結婚儀式後,便開始了同居生活。但結婚儀式辦理後,雙方卻未按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未生育子女。由於雙方生活習慣的不同,性格不合經常發生吵架,矛盾不斷。2017年雙方協議解除了同居關係。但隨後被告程某某卻認為自己被原告常某騙了,便以張貼大字報、拉橫幅的方式到處散佈謠言,說原告是騙子,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原告多次告誡無果,無奈只能向平川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最終該案經平川區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協議,被告程某某當庭向原告常某進行了賠禮道歉,原告常某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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