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领证 分手引纠纷

同居,作为一种婚姻的“超前消费”,在拥有自由的同时,在法律上也存在诸多风险。同居关系虽说不违法,但不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相违背。在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自然也不支持精神损失费、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近日,平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领结婚证而导致的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

原告常某和被告程某某于2014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3月在白银市平川区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但结婚仪式办理后,双方却未按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生活习惯的不同,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架,矛盾不断。2017年双方协议解除了同居关系。但随后被告程某某却认为自己被原告常某骗了,便以张贴大字报、拉横幅的方式到处散布谣言,说原告是骗子,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原告多次告诫无果,无奈只能向平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最终该案经平川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程某某当庭向原告常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常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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