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对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实施再救助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对全省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9年9月1日起,济宁市将全面实施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再救助制度,对贫困人口2019年9月1日以来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再救助制度是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在济宁市已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框架内,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偿保险(以下简称“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自付仍然较重的贫困人口的大额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再救助,进一步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

救助范围

主要是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

大额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口包括

经过扶贫部门核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经残联部门核实核准的重度残疾人,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特殊疾病患者是指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苯丙酮酸尿症患者(今后视情况增补有关特殊疾病的病种)。

●救助标准

贫困人口

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五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特殊疾病患者

对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18岁及以下患者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救助;18岁以上患者费用按70%的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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