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溺亡成谜,检察技术人员瞄准监控视频关键几帧

2018年2月28日,浙江杭州萧山某广场旁河道中发现一具男尸。男子溺亡前,跟他人发生纠葛,男子被打并被脱光全身衣服。那么,男子的溺亡是自己失足,还是被人扔下去的?杭州检察机关技术人员依托高科技“鹰眼”,翻找出了有些模糊的监控中的关键帧,给这个案子定了性。近日,该案终于审结。

图像清晰化处理后

监控中有人影一闪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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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8日晚上11点多,苏某某、祝某某与王某某,在萧山区某KTV内发生纠葛后,苏、祝两人趁王某某醉酒,将他带至附近某广场草坪进行拳打脚踢,脱光并抛弃其全身衣物后扬长而去。

2月28日,王某某的尸体在萧山某广场旁河道中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生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是溺水死亡。

承办检察官陈晓麒介绍,王某某是自己掉下去的,还是被人扔下去的,将影响到案子的定性。“但通过监控录像,我们只能看事发当晚,王某某曾朝着桥的方向走去,由于另一监控距离较远、光线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王某某是否从桥上经过。”

陈晓麒委托杭州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监控录像开展模糊图像清晰化处理和分析工作。杭州市检察院技术信息部王吉伟介绍,他们在对监控进行了逐帧回放后,发现当时有一个白色的人影从上桥口一闪而过。而在这之后,河面泛起比较大的水花。

男子深夜溺亡成谜,检察技术人员瞄准监控视频关键几帧

“这无疑给办案人员了解案件的真实原貌,从证据上提供了内心确信,王某某是自己经过桥面时不慎落水。” 王吉伟说。

今年1月2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苏某某、祝某某提起公诉。3月1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祝某某有期徒刑8年。俩人均提出上诉。

7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脸比对后

“偷车贼”被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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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啊!检察官,我真的不是‘小萝卜头’,不是我干的!”在浙江省衢州市江山某看守所,“偷车贼”王某某连连向检察官喊冤。

2018年4月19日中午,浙江江山贺村镇某超市门口发生一起盗窃案。监控显示,犯罪嫌疑人“小萝卜头”(绰号)将一辆摩托车盗走后,带同行的刘某某逃离。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420元。

经侦查,江山市公安局将目标锁定为刘某某、王某某。根据刘某某供述,案发当天,与其同行的人绰号为“小萝卜头”,而“小萝卜头”到底是不是王某某,刘某某不置可否。

侦查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监控录像进行了人像同一性鉴定,即“人脸比对”。该鉴定意见认定,案发时间点前后出现在监控中的人为王某某。

男子深夜溺亡成谜,检察技术人员瞄准监控视频关键几帧

因王某某拒不认罪,为慎重起见,江山市检察院委托浙江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指定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技术部协助办理该案。

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检察技术部徐衍介绍,通过技术手段,对比 “小萝卜头”和王某某的人像发现,俩人的眉形、鬓角走向有差异,而且侧脸人像对比中,两个人的上下颌骨突出程度也不一致。

“而之前的鉴定报告中并没有对这些进行合理解释,也没有做差异点的合理排除,所以我们要求公安补充鉴定。” 徐衍说。

7月26日,江山市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杭州市检察院

成立省内首个“图像证据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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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检察院技术信息化部主任章俊如介绍,在办案中,“人脸比对” 等视频图像技术性证据往往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甚至关键证据,影响到后续的定罪等环节。这些“人脸比对”大多由第三方社会鉴定机构出具,往往缺乏监督。

2018年起,杭州市检察院在视频图像证据技术应用于执法办案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全市检察机关共完成视频图像证据检验30余件,积累了经验并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7月15日,杭州市检察院在浙江省率先成立“图像证据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验室可对公检法办案工作中的图像证据,开展检验鉴定工作。主要承担视频图像真伪性检验(包括对视频图像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载体、拍摄器材及视频编辑、影像合成等篡改手段进行检验鉴定)、人像同一性鉴定、模糊图像清晰化处理等任务,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检验鉴定文书。

男子深夜溺亡成谜,检察技术人员瞄准监控视频关键几帧

10月16日,杭州市检察院下发《图像资料检验鉴定操作程序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对图像资料收集、特征比对、清晰化处理、真实性检验、内容与事件过程检验、资料保存等方面的检验鉴定工作。

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森红表示,成立图像证据实验室,是贯彻落实最高检《“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对于推动图像视频技术应用于执法办案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积极开展图像司法鉴定,对于维护公共信任秩序、打击犯罪、维持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浙青网-青年时报、检察日报正义网

文字:郑舜 赵云 李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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