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也能超期失效,是法律的BUG?

犯罪也能超期失效,是法律的BUG?

犯罪也能超期失效,是法律的BUG?

韩国的《杀人回忆》是根据韩国的三大未破解的奇案改编而成的,讲述的是韩国京畿道华城发生于1986年9月15日至1991年4月3日的连锁杀人案,期间有10名女性受害,仅1人幸存。而因为韩国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这一系列的案件已经过了时效,无法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

有人会问:为啥你们搞法律的,要弄出个追诉时效的概念来,这不是平白放纵了犯罪吗?

面对灵魂拷问,我突然想起自己也亲历过一起涉及追诉时效的案件。

那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夫妻。

案发时间在18年前的某一天,那天,犯罪嫌疑人喝酒归来,妻子见他醉酒就又开始在旁边唠叨,犯罪嫌疑人听了心生烦闷,随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朝妻子刺了过去。听到妻子的叫声和求救声后,犯罪嫌疑人似乎突然清醒了,之后慌忙出逃。

第二天通过与家中亲戚联系,他得知了妻子的死讯,便开始了自己18年的“逃亡生涯”:先后辗转多地打黑工,不敢多与人交流。

在逃亡期间他偶然听他人说,如果案件发生20年后公安机关仍然没有将他抓获,案子就会过期,他就能重新获得自由。于是,他就抱着这丝希望继续隐藏在社会黑暗的角落。

好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一次民警例行检查中,发现了他,他当场被追拿归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我真倒霉,如果再过两年被查到,也许就没事了”。

提审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当着我的主办检察官的面“叹息”。

我和主任检察官面面相觑,几秒钟后我们才反应过来,眼前的这位犯罪嫌疑人怕不是对我们的法律有什么误解。

犯罪也能超期失效,是法律的BUG?

“再逃20年,我们依然会把你抓回来判刑”

“你的案子当年公安已经立案了,追诉时效对你不适用了”

“就算当年公安没立案,经过最高检核准,我们依然可以继续对你进行追诉”

我和主任检察官争先恐后地给犯罪嫌疑人“普法”起来。犯罪嫌疑人将信将疑地看着我们,末了丢下一句:“我说不过你们,但我知道确实有人过了20年就没事了的。”

其实这个对象没说错,追诉时效制度既然存在,肯定就有发生过作用的时候。

我在裁判文书网略作搜索,就找到几起因为追诉时效而不做追究的的案件,有的是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甚至有全案都超过了追诉时效(如刘忠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8辽01刑终435号)。

犯罪也能超期失效,是法律的BUG?

犯罪,难道不是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破坏秩序的行为吗,法律不是为被害人伸张正义的吗,为什么居然还有这样的明文规定给犯罪分子留下这样的“后门”,让他们可以大摇大摆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在拷问追诉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

侦查

就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

就像地震发生后的黄金救援时间一样,刑事案件发生后,也有搜集证据、固定证据的黄金侦查时间。

犯罪也能超期失效,是法律的BUG?

因为证据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扭曲甚至灭失,例如监控录像存在留存时间的限制,一旦超过时间,就会被新的录像所覆盖,无法调取;又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有时即便是案发一个月左右对证人们进行询问,他们的说法彼此之间也存在着差异甚至出现相互否定的情况,那么距离案发时间越长,人的记忆及个人认知的改变,证言也会随之变化;更不用说被凶手丢弃的凶器,可能早已被清运处理。

而在证据状况越来越差的情况下,早已不适宜也无法再依据这些证据定罪。因为刑法的设立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也为了保障人权。

追诉时效都以年为计算单位,而新的刑事案件可能每天都在发生,因此时效的设置有利于让司法机关更加集中力量去打击正发生的犯罪,让司法机关在这场赛跑中尽量保持领先的位置。

定罪

不是报复而是预防

抓住凶手,定罪判刑,让他接受法律的制裁,刑罚的处罚,目的就是在于惩罚这一次的犯罪行为,并且防止他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就像小孩子不懂事,会把别人的玩具都要占为己有,家长对他的责罚,一定不单单是为了让他认识到这次的错误,而是通过惩罚,通过教育,让他意识到别人的东西不经过同意是不可以拿的这样的道理,防止以后再犯同样的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追诉时效是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后开始起算的。也就是说,一个人犯罪之后,在追诉时效所规定的几年甚至几十年内没有继续犯罪或者实施新的犯罪,那么从这个结果上来看,虽然对他之前的犯罪行为没有也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预防再次犯罪的刑罚效果。

司法之所以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因为刑罚的严厉性和强制性。如果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曾经的犯罪行为实施者仍处以刑罚,那么这可能更多的是为了报复,而这并不是刑法设立的目的。

不追究是一种保护

时间是治愈一切的良药

案件发生几年甚至十几年后,因为犯罪行为而受伤的人们已慢慢从悲痛中走出来,对伤害渐渐谈忘;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物品早已焕然一新;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破坏的社会秩序也早已恢复如常。

此时,重新提起案件,等于重新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人拉回到那个恐惧、悲痛的状态中,再将这结痂的伤口扒开,将残酷的事实再次呈现在世人的面前,这样的结局我想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

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不再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其实是一种保护,但一定不是对凶手犯罪的保护。

不追究,其实是对从痛苦和破碎中恢复的人事物的一种保护。

就在昨天,据韩国SBS电视台报道,韩国警方已经确认了该电影的凶手原型,是在押的50来岁男性囚犯,由于公众对此高度关注,警方正考虑公开其身份。

下拉出现的评论 大多都是

“大残忍了 必须枪毙”

“杀人还有追诉期,完全是蔑视生死”

“这个案子让我对法律失望”

“这是法律的严重漏洞”

中国刑法有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其中有不受时效限制的一些例外情况。像类似这样的案件,很有可能会继续追诉。

即便如此,大多数人也许还是会有这样的心里落差,仍然会觉得这样的规定似乎有失公平。

犯罪的人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是老百姓相信法律的原因之一。追诉时效的规定,让一些凶手永远逃脱法律的制裁。

那么,如果反过来想一想呢,如果追诉时效不存在,是否可以保证所有凶手一定会被正确的定罪,社会秩序是否一定会更加稳定,老百姓的生活安全是否一定更有保障呢?

简单来说,追诉时效给了嫌疑人改过的机会,如果没有这个机会,也就是说,只要犯了罪,一辈子都要在追捕的日子中度过,那么对于嫌疑人来说,杀一个人和杀一百个人,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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