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常有言:“父債子還” ,即父母過世後債務由子女承擔;但也有另一種相對的說法:“人死債消”,即在一個人死亡後其所負債務也一併消除了。
那究竟是“父債子還”?
還是“人死債消”?
法院告訴你
都不一定!
案情回顧
2015年3月3日,黃某忠向韋某亮借款6萬元,同日出具借條一張,內容載明:今借到韋某亮現金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元),為期兩個月,月息3分,到期歸還。但是,黃某忠借款剛過一個多月就因腦溢血變成了植物人。
黃某忠生病之後,韋某亮於2016年下半年、2017年4月兩次找到黃某忠的妻子盧某英要求其歸還欠款。
黃某忠病前跟我借了6萬塊,說是借2個月,現在都快兩年了。
他人病了,現在沒有錢,有錢後慢慢還…
2018年12月15日,黃某忠因病去世。韋某亮多次要求清償債務無果,無奈向都安法院提起訴訟,將黃某忠的妻子盧某英、兒子黃某宇告上法庭。
在一審中,被告盧某英、黃某宇表示不放棄對黃某忠遺產的繼承。都安法院判決:盧某英、黃某宇以其各自繼承黃某忠的遺產份額為限,共同償還黃某忠所欠原告韋某亮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兩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來到了河池中院,這時盧某英、黃某宇改變了想法,表示放棄對黃某忠遺產的繼承份額。而這是否意味著借款無法要回了呢?
法院認為:雖然盧某英、黃某宇放棄對黃某忠遺產的繼承份額,因兩人實際管理著黃某忠的遺產,故韋某亮可在盧某英、黃某宇管理黃某忠遺產的範圍內受償。
遂判決:盧某英、黃某宇以其管理黃某忠的遺產份額為限,共同償還黃某忠所欠韋某亮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乍一看
兩次判決好像如出一撤
但好像又不一樣?
法官來解惑!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即只要對方留有遺產
無論遺產是否被繼承
另一方都可以通過遺產進行清償
那麼追回死者債務,只能看遺產嗎?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可以這樣追款!
法官支招
1、向死者的配偶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間存在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從死者遺產中償還
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麼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你還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3、其他人願意償還的。
閱讀更多 浦北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