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房產,怎麼“佔便宜”?結婚前要做三個“準備”,提前瞭解

不知大家有沒有一種感覺,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於婚姻的理解,不再像以前那樣感性,像做生意一般,雙方的家底、收入、房產算的門清,房貸、月供、六個錢包的分配更是精打細算。

其實,這並不是大家變得現實了,而是房子變得越來越“值錢”的緣故。

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高淨值家庭數量已超過210萬戶,未來五年,預計高淨值家庭數量將繼續以13%的增速持續增長至400萬戶。

事實上,隨著這兩年房價水漲船高,高淨值人群已遠遠超過這個數字,別的不說,就京滬廣深這幾個城市,隨便找個街道的學區房,動輒上千萬的市值,足以令旁人汗顏。

近日,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發佈了第三期 “中國新富人群財富健康指數” 。調查結果顯示,九成新富人群會將55%月收入用於儲蓄和投資,幾乎所有受訪的新富人群(94%)都表示其名下擁有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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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線城市93%的新富人群擁有房產,二線城市這一數字為95%,三線城市這一數字為98%。

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甚至可以說:婚姻與房產等值。

不過,在離婚率日益走高的年代,給自己留點“餘地”,未雨綢繆總是必要的,比如,離婚分房產,怎麼才能“佔便宜”?結婚前應該做哪些準備?這些都需要提前瞭解。

這裡所說的“佔便宜”,並非是貶義,而是提醒許多正要邁入婚姻殿堂,或正在圍城中掙扎的人們,瞭解離婚時房產分割的諸多細節,以免“人財兩空”的結局。

第一,能“全款”就不要“貸款”。

離婚房產分割,假如是“一人單獨出資”,分起來最簡單,不管是全款購房還是揹著房貸,都按出資方的“個人財產”處理。

如果是婚前一方掏首付,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這種情況,只能認定為是出資方的“債務”,跟房子的歸屬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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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老王在結婚之前自掏首付買房,沒用女方的一分錢,結婚之後,夫妻二人一起還房貸,離婚的時候,房子還是老王的,共同還房貸的這一部分錢,只能算是老王的“負債”,要靠倆人協商金額和差價。

但是,全款總要比貸款強的多,因為揹著房貸就牽扯到婚後共同還貸的問題,假如一對夫妻一起生活了5年,這些年當中房貸還了多少、各人負擔了多少,很多時候都是一筆糊塗賬,容易出現互相推諉。

第二,能寫自己名字,就不要寫對方名字。

現實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種情況,男女雙方都在大城市,這兩年房價水漲船高,不少城市發佈了限購政策,對社保、個稅、落戶做出了嚴格限制,有的地方動輒就是5年以上的社保記錄。

假如老王想出錢買房,苦於沒有資格,他女朋友有購房資格,卻不想出錢買,雙方一拍即合,用老王買房的錢,登記女朋友的名字,目的是為了繞過限購。

如此一來,房子倒是買了,可離婚的時候,判定起來卻非常麻煩,怎麼證明這套房子當時是自己出的錢?怎麼解釋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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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摺中的辦法,是倆人的名字一塊登記,即便未來存在爭議,也是不折不扣的共同財產。

第三,能自己出錢,就不要依賴父母。

這一條有點苛刻,畢竟,現在房價與前幾年不可同日而語,京滬廣深自然不用提,新一線城市、二線省會、三四線地市甚至五六線縣城,都早已今非昔比,房價破萬的地方比比皆是,不依賴父母出錢很難做到。

即便如此,筆者依然要說,父母出資的情況下,除非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並且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之外,大部分都可以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

尤其是遇到雙方父母都出錢的情況,是離婚分房產時判定最麻煩的,既要看當時雙方出資的比例有多少,又要看婚後二人還貸的情況如何,更要參考婚前是否同居、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這三個“準備”,說起來挺複雜,其實說白了很簡單:最優的方式,就是自己出錢、全款、寫自己名字,婚前把這些準備做足了,就不可能“淨身出戶”。

退一步說,自己沒有這樣的能力該怎麼辦?

父母出錢掏首付,寫自己的名字也是可以接受的,儘管牽扯到婚後房貸怎麼還的問題,至少產權屬於你。

離婚分房產,怎麼“佔便宜”?結婚前要做三個“準備”,提前瞭解

家裡實在沒這麼多錢怎麼辦?那隻能雙方父母都出錢,把兩口子的名字都白紙黑字的登記上。

之所以筆者一直在強調是“婚前”要做的準備,是因為最麻煩的一種情況,就是“婚後買房”。

比如,一方以婚前的個人財產出資買房。

這句話有點繞口,舉個例子,老王結婚前就存了不少錢,等到結婚之後才把“私房錢”拿出來買房了,這個時候就要看買房是全款還是首付了。

假如老王很豪氣,直接全款,那房產無論如何都歸他所有,假如他把私房錢耗盡了也只能掏個首付,那麼重點來了:除去首付外的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無論如何,婚房作為一個家庭最重要的一比財產,每個人都需要“明算賬”,經濟學家梁中華測算的數據顯示,如今房產已經佔到了居民財富的六成以上,房產總市值近300萬億元,其中大部分都是靠婚房貢獻的,正因如此,在結婚之前把賬算的細一點,以後萬不得已時,才能做到“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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