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司机未让电动车先行负主要责任

轿车司机未让电动车先行负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20日上午10时,本地31岁男子刘某驾驶鲁B638YC轿车,沿和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城路路口时遇绿灯,未先避让沿华城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本地33岁女子袁某骑电动自行车遇黄灯驶进路口时发生碰撞,直接造成袁某轻伤。

为此,刘某驾驶轿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之规定。袁某骑电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

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轿车司机未让电动车先行负主要责任

轿车司机未让电动车先行负主要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