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投資嗎?只賺不賠的那種!看法院如何判投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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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18年7月11日,林某勇邀請李某錦投資其經營的一家燈飾店,雙方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李某錦投資該燈飾店8萬元,林某勇於每月最後一天支付給李某錦分紅款7000元,年底額外再支付分紅款1000元。

若逾期支付則需支付違約金100元/日,期限為一年。李某錦支付投資款後,林某勇支付給李某錦前三個月的分紅款。

【案例普法】投资吗?只赚不赔的那种!看法院如何判投资纠纷

同年9月5日,林某勇再次邀請李某錦投資其燈飾店,雙方又簽訂《合同》一份,約定:李某錦投資6萬元,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

林某勇支付李某錦兩個月分紅款共計21000元,逾期支付需每日支付總金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但這次投資後,林某勇卻並未支付分紅款給李某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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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李某錦向仙遊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林某勇及其燈飾店共同返還其投資款14萬元、分紅款7萬元及違約金16.1萬元。

法院審理

仙遊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錦以投資燈飾店的名義,與林某勇簽訂《合同》二份,並支付投資款14萬元給林某勇,雙方約定李某錦不直接參與燈飾店的經營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收益,即本案二份《合同》排除了雙方共擔合作風險的情形,其實質在於李某錦所得的回報與合作結果無關。

故林某俊與李某勇簽訂本案二份《合同》的本意及真實意思表示則為借款,雙方並無合作經營燈飾店的合意。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的規定,法院認為涉訟二份合同應認定為借款合同。

庭審中,經法官釋明,李某錦認可涉訟款項名為投資實為借款,並據此變更訴訟請求為:判決林某勇及其燈飾店共同償還借款15.4萬元及支付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借款後,林某勇付給李某錦的“分紅”1.9萬元,本院酌情認定為償還借款本金。折抵後,林某勇尚欠李某錦借款12.1萬元。

據此,仙遊法院判決林某勇償還給李某錦借款12.1萬元及支付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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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後語

【案例普法】投资吗?只赚不赔的那种!看法院如何判投资纠纷

合夥經營一定是合夥的雙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如果有一方只負責收取固定利潤而不承擔任何的經營風險,法院會認定雙方非合夥關係而是借貸關係。法院不支持變相的高借貸利率,利潤約定得再高,法院也會按照民間借貸的規定判決,即不高於月利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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