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典型案例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典型案例

目 錄

一、黃傑明、陶勝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二、譚張羽、張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三、趙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四、侯博元、劉昱祈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黃傑明、陶勝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發佈有關銷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黃傑明使用暱稱為“刀劍閣”的微信,在朋友圈發佈其拍攝的管制刀具圖片、視頻和文字信息合計12322條,用以銷售管制刀具,並從中非法獲利。被告人陶勝新、李孔祥、陶霖、曾俊傑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從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轉載的管制刀具圖片、視頻和文字信息,數量分別為6677條、16540條、15210條、5316條,用以銷售管制刀具,並從中非法獲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後三次通過微信聯繫陶勝新,購買管制刀具。陶勝新通過微信與黃傑明聯繫,由黃傑明直接發貨給宋雨林,被告人陶勝新從中賺取差價。宋雨林購得刀具後實施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黃傑明違法所得人民幣329元,陶勝新違法所得人民幣858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黃傑明、陶勝新、李孔祥、曾俊傑、陶霖利用信息網絡,發佈有關銷售管制物品的違法犯罪信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人黃傑明、陶勝新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孔祥、曾俊傑、陶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傑明、陶勝新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李孔祥、曾俊傑、陶霖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李孔祥、曾俊傑、陶霖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網絡銷售及相關活動。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譚張羽、張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為實施詐騙活動發佈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譚張羽、張源商定在網絡上從事為他人發送“刷單獲取佣金”的詐騙信息業務,即通過“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寶用戶發送信息,信息內容大致為“親,我是×××,最近庫存壓力比較大,請你來刷單,一單能賺10-30元,一天能賺幾百元,詳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覆”。通常每100個人添加上述信息裡的QQ號,譚張羽、張源即可從讓其發送信息的上家處獲取平均約5000元的費用。譚張羽、張源僱傭被告人秦秋髮等具體負責發送詐騙信息。張源主要負責購買“阿里旺旺”賬號、軟件、租賃電腦服務器等;秦秋髮主要負責招攬、聯繫有發送詐騙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費用及帶領其他人發送詐騙信息。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譚張羽、張源通過上述方式共非法獲利約人民幣80餘萬元,秦秋髮在此期間以“工資”的形式非法獲利人民幣約2萬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譚張羽、張源等人組織發送的詐騙信息中的QQ號,後分別被騙31000元和30049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譚張羽、張源、秦秋髮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發送刷單詐騙信息,其行為本質上屬於詐騙犯罪預備,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雖然本案中並無證據證實具體實施詐騙的行為人歸案並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響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成立。譚張羽、張源、秦秋髮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譚張羽、張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秦秋髮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以及譚張羽、張源賠償部分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情節,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被告人張源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譚張羽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秦秋髮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趙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瑞經營的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第三方支付公司網絡支付接口代理。趙瑞在明知申請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戶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五證信息和網絡商城備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網絡支付接口可能被用於犯罪資金走賬和洗錢的情況下,仍通過事先購買的企業五證信息和假域名備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請支付賬號,以每個賬號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費將賬號賣給他人,並收取該賬號入金金額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潤。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趙某被騙600萬元。其中,被騙資金50萬元經他人賬戶後轉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開戶的某貿易有限公司商戶賬號內流轉,該商戶賬號由趙瑞通過上述方式代理。

裁判結果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趙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趙瑞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趙瑞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侯博元、劉昱祈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開辦銀行卡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在臺灣地區受人指派,帶領被告人劉育民、蔡宇彥等進入大陸到銀行辦理銀行卡,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劉育民、蔡宇彥明知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但為了高額回報,依然積極參加。當日下午,抵達杭州機場,後乘坐高鐵來到金華市區併入住酒店。當晚,侯博元、劉昱祈告知其他人辦理銀行卡時謊稱系來大陸投資,並交代了注意事項及具體操作細節。5月29日上午,在金華多家銀行網點共開辦了12張銀行卡,並開通網銀功能。

另,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以同樣的方式在金華市區義烏兩地辦理銀行卡,並帶回臺灣地區。

裁判結果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蔡宇彥、劉育民明知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仍幫助到大陸開辦銀行卡,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蔡宇彥、劉育民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山西網警巡查執法

網警網上巡查執法,網絡犯罪防範警示提示,網上違法行為告知警示。網上違法犯罪信息舉報網址:www.cyberpolice.cn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