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團伙一般採取以下一些手法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

犯罪團伙一般採取以下一些手法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

一是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利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通過網絡、電話、短信、小廣告等渠道招攬生意,吸引被害人來借款,簽訂虛假的借款合同,並把它包裝成普通的民間借貸關係,然後以“增加約束力”、“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目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房產、車輛買賣委託書等明顯有失公平的各種法律文件,有的還要求受害人辦理公證手續。

二是製造資金流水痕跡。犯罪嫌疑人將虛高的借款金額轉入受害人賬戶後,形成“賬戶資金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然後以快速審核費、信息認證費、賬戶管理費、風控服務費、中介費等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高額的“砍頭息”,將轉入受害人賬戶的金額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實際獲得的只是剩餘的部分錢款。

三是故意製造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採取還款日故意失聯、打電話不接、借款人還揹負其它高利貸等藉口,故意製造或肆意認定受害人違約,不僅前期償還金額全部清零,還要求全部償還虛增債務。虛增債務往往高於本金數倍,甚至數十倍。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受害人無力償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通過誘騙甚至脅迫,安排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或者自扮自演,與受害人簽訂新的金額更大的虛高借款合同進行“轉單平賬”、“以貸還貸”,層層加碼壘高債務金額。受害人在壓力之下飲鴆止渴,貌似解決了燃眉之急,實際上卻掉入了“還不清”的斷崖式債務深淵。比如,在上海公安機關偵辦的一起“套路貸”案件中,受害人初始借款1萬元,為了還款,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先後又向60餘家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債務累積達1650萬元。

五是軟硬兼施侵佔財產。當債務壘高到一定金額時,犯罪嫌疑人自行或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採取“軟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權益,滋擾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壓;或利用虛假合同、欠條、銀行轉帳記錄等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進而達到侵佔受害人財產的目的。

在這類案件中,由於套路貸團伙事先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引誘受害人借款,事中精心謀劃“套路”,惡意壘高債務;事後利用提前準備好的虛假證據將非法債務合法化,導致一些受害人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法律面前“自願吃虧”,沒有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公安機關有針對性的宣傳後才幡然醒悟,前來報案。主要情況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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