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材料上涨,是否应该调整工程造价?

随着经济改革以及环境治理等各方面的原因,很多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或者建设单位都有可能要求调整价格,但是哪些材料价格变化才能主张调整?什么情况下主张调整?如何主张调整?具体如何调整?这些问题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并不一定都清楚。

固定总价合同中材料上涨,是否应该调整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所以在材料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调整。具体应从主材调整范围、调整的情形、调整的基准价、具体的调整方式等合同约定的内容着手进行分析。

首先,施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拟调整的材料范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哪些材料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则当任一材料价格上涨时,施工方都有可能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调整;则当任一材料价格下降时,也不排除建设单位可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调整,从而产生扯皮。这就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哪些材料发生变化时进行调整,哪些材料无论价格如何变动都不予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中材料上涨,是否应该调整工程造价?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约定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沙石、木材等主要材料在发生变化时应予以调整。在签订合同时,主材的范围应该清楚明确,确定清楚种类,而不能含糊的在主材范围后加上“等”字样,这样如果没有约定为主材的材料价格变化较大,则施工企业主张该材料为主材而要求进行调整时,双方可能会发生扯皮,从而产生纠纷。

其次,施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调整的情形。即施工合同应约定清楚调整的情形,即在何种情况下这些主材才要进行调整。一般按照《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在价格变化正负5%以上时才予以调整,如果某种约定的材料价格浮动未超过正负5%,则施工单位主张调整是没有依据的。当然,该比例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约定,但不可以过分的显失公平。

第三,施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以什么价格作为基础来认定价格是否浮动。即以什么价格为基数,与哪一个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否变化正负5%?是按照信息指导价、还是按照投标价、还是按照当时投标报价时的市场价?如果不确定基准价和拟对比的价格,就无从得出是否变化了正负5%,也就很难去确定是否应该调整价格。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有信息指导价,在约定以信息指导价为基准价时,应予以注意,否则很容易进行扯皮。

固定总价合同中材料上涨,是否应该调整工程造价?


第四,施工合同是否明确具体的调整方式,是重新确定价格,还是只调整正负5%以外的部分?这就需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清楚,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可,否则可能会产生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施工企业延误工期,导致工程材料上涨,则该材料上涨的风险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如果建设单位延误工期,导致材料上涨,则该材料上涨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企业可向建设单位主张该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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