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二貨不除,永無寧日

此二貨不除,永無寧日

親眼目睹了武漢市四十年來的變遷。

就漢口而言,除了江漢關、沿江一排三層左右的民國時期建群和蘇聯人助建的武漢劇院外,幾乎所有的房子都是這些年逐漸興建的。

如果說,在武漢市現有的建築總面積中,有90%以上是近三十年完成的(1989年以前無甚變化),應不為過。

以此類推,全國一、二、三線城市的平均建築情況,大體相當。

有數據統計:國內城市居民約為7.7億,近40萬個小區,建築面積約400億平方米,總資產為400萬億。80%的城市家庭平均有80%以上的資產體現在房屋中。

我關注小區現象已有五年光陰,專注社區治理整整兩年。

從已瞭解和掌握的情況看,對社區初步研究的結論實在不容樂觀:

歷史問題,堆積如山,

現實問題,層出不窮。

曾經認為小區的問題主要存在於物業方面,如果物業企業率先調整和改進,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現在看來不盡其然,比我還天真的大部分業主一天到晚衝著物業幹,其實有失偏頗……

歷史問題:先說個簡單的:A小區,本人買了兩套作辦公用,房產證上註明為“住宅”,期限卻為40年(商業才40年),另外30年找誰要去?每戶都是如此。

原“業委會”(我稱之為“孽委會”)成員自行出資成立一個“業主自治物業公司”,近5年未公示,以為是“自治”的業主們未見一分錢的公共收益和節餘。官司打到兩級法院,均判業主勝。但兩年了就是不執行。

新的業委會似乎永遠成立不了,就一直擱著。三年多啦。

再說個複雜的:B小區,開發商倒閉了,其債權人直接將他的房對外銷售,承諾後期補證,結果債權人卻被打黑進去了(據說長期出不來)。業主們住著一個“三無”小區,無證、無正式電源、無消防設施。

不僅如此,之前的公共場所(連架空層)都被開發商賣了,地下車位的一大半被法院判給了開發商的債主建築商。見過這種懂法的法院?

還說個奇葩的:C小區,業主們住了多年,水、電、氣沒一項有入網手續;土地分宗不清;座標位置嚴重偏移(被別的小區佔了);超建、違建一大片;該建不建,不該建亂建……

僅開發商遺留問題多達十幾項!

本人對《物權法》的理解是:政府批准的小區紅線內,除國家掌控的無線電頻譜外,一切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如未按規劃設計完成的數十項移交內容,不得驗收。

現實問題:偏偏所有有問題的小區,開發商全部過關。

其實是普遍現象。

此二貨不除,永無寧日

業主們想查詢小區的檔案資料,要麼不給,要麼不全,要麼拖;

想在家族中選個“族長”(業委會),比烏克蘭選總統難多了;

想解聘個自家的管家(物業)不行,想換一個更不行;

想將原本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收益物歸原主,難;

想用和不想用“房屋維修資金”,還是個難。

有個不雅的段子:一農民進城找不到廁所,情急之下在崗亭旁開掏,交警當即怒吼:“幹什麼?”,農民放回去了:“我自己的東西,掏出來看下不行麼?”

不知業主像農民,還是農民像業主,反正不由己。

也許是心存善念,也許是不知天高地厚。面對這麼複雜的歷史和現實問題,總想盡綿薄之力。

我堅信政府是辦好事的;

我更堅信政府裡有少數人是不辦好事的。

畢竟這些年吃明虧和暗虧的大都是業主。

身為業主,又是社區治理的愛好者,一天到晚冥思苦想,自認為有了點發現:要解決“堆積如山”和“層出不窮”,只有取消“二貨”。或許是有效之道,至少能改善。

哪“二貨”呢?

一、取消“預售制”

此二貨不除,永無寧日

“預售制”曾在房地產行業發展乃至國民經濟發展中作過重大貢獻。為緩解開發商和購房者的資金壓力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特色”條件下相關的各方已將“預售制”演繹得面目全非,可以說完全變形了。

如果及時取消了“預售制”,上述“歷史問題”就不可能如此嚴重。

我曾有專文《禍起預售制》,就不贅述。

二、取消“前期物業”

此二貨不除,永無寧日

《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明確由建設單位(開發商)選聘前期物業,也得招投標。

他們如何“選”和“招”呢?

一句話:肥水不流外人田。

您見過萬科、碧桂園等大型開發商的樓盤被其他的物業中標過麼?

您見過中小型開發商的物業與他們毫無關聯麼?

接下來的問題就顯而易見:

一、不按規定移交。如遇到情況便是“你撤退、我掩護”,配合十分默契;

二、沒有競爭,就不能優勝劣汰,也就沒有動力將服務做好;

三、物業費定價所有權人(業主)沒有話語權;

四、有利可圖時(前期利潤高)賴著不走,想解聘和更換它比登天還難。

十分敬佩那些沒有開發商背景的物業,他們只能將業主服務好。

五、當無利可圖時,他們可以絕塵而去。未來的日子,當維修基金告罄後,隨著小區的老化,一定有大牌物業逐漸逃離。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政府提倡開發商和自身的物業進行分離。

假若將“提倡”改為“必須”,假若與開發商關聯的物業不得參與本身項目的競爭,那麼,很多專橫跋扈的物業基本不復存在,至少不會肆無忌憚。

很多的“前期物業”一干終身。

確有相對較好的“父子關係”,將小區搞得不錯,但沒一個價格適中的,更沒一個價格低的。

關鍵是:“前期物業”的存在,所有權人(業主)的意志無法實現。

這不公道。

如果上述兩項“二貨”不從根本上取締,已經不得安寧的小區,只會更加喧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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