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後,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開發商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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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後,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開發商是否違約?要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

你跟開發商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下面稱《合同》)約定有辦證期限的,依據該期限執行。開發商如超過合同期限,沒有辦下來產權證,視為開發商違約,依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執行;還沒有超過《合同》約定的辦證期限,開發商不算違約。

《合同》中沒有約定辦證期限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規定有2種情況下算開發商違約,你籤《合同》時,房屋還是期房的,開發商辦產權證的期限是交房之日起90日內;超過90日沒有辦下來產權證,算開發商違約。

你籤《合同》時,房屋已經是現房了,並且已經竣工驗收,那麼合同簽完90日內,開發商應當辦下來產權證交給你,不然超期辦證,也算開發商違約。

反之,開發商沒有超過90日期限,不算是違約。由於你背景描述中缺少必要的時間情況交代,不好判斷開發商是否違約。將相關規定告訴你,自己回去翻下《合同》,對照分析判斷開發商是否已經違約。

實踐中,追究開發商延遲辦證的違約責任,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單獨簽署補充協議,就延遲交房賠償進行約定,並約定好具體的產權辦理日期。如無法通過雙方協商解決違約責任問題,就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維權吧。一般證據確實、充分,勝訴是大概率事件,只是訴訟時間會比較長,需要幾個月時間,要有心理準備。

房屋交付後,規定的辦證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的,因為開發商原因無法辦證的,購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及利息,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法院大概率會予以支持。

因此,開發商延遲辦證,通過《合同》認定是否違約,並有權追究違約責任;對於嚴重超期的,購房人還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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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合同中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的時間;第xx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條款,一般開發商都約定365個工作日內辦理房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也稱房產證)。


第xx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雙方協商同意選擇【2】

【1】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材料交付買受人。如因從競買人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個工作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2】項處理;

【2】因開發商無法按照第【1】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5個工作日內辦理房產所有權初始登記,並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資料交付買受人,如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5個工作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雙方同意按下列第【x】處理:

...。

2、合同條款分析。

(1)默認式選擇,購房者也沒得選。

這是幾乎所有房地產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合同就是上述的那樣,跟你說60日,90日那屬於客套話,約定365個工作日那才是來真的,籤合同的時候你可以選擇不籤,但會一直耗到你違約或你選擇接受該條款並簽字。

(2)風險規避。

不管是從選擇上,還是從違約責任對應的違約賠償金上,在合同擬定之處就已經規避了開發商的大部分風險的,就算是違約了,開發商所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會大到哪裡去。

(3)違約的成本。

在違約成本上,購房者大部分僅僅能夠得到的違約成本是同比同期的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的賠付。


3、總結。

房屋交付使用後,不代表要立即給業主辦理房屋權屬(不動產權證),雖然合同都偏向開發商的,但也是購房者簽字認可的(不管簽字之前你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看清購房合同的相關約定。

若超出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則視為開發商違約,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履行違約責任,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若未超出合同約定的時間,則暫未構成違約,開發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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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品房買賣中,房產證的辦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問題

題主的描述不夠具體明確,本文僅以未辦理房產證系出賣人(開發商)的原因所致來分析:

1.房產證的辦理期限:

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8條第一款規定,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時間內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的,期限屆滿未辦理,構成違約;

(2)商品房尚未建成,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未辦理的,構成違約;

(3)商品房竣工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未辦理的,構成違約。

結合題主的提問,題主的情形應當屬於(2),出賣人(開發商)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 違約責任以及承擔方式


第一,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8條第二款規定,若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者當事人的損失難以確定的,可按照已付購房款,參照央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或者損失。

第二,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在上述時間內,若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未辦理房產證,超過一年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買受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出賣人承擔不同的違約責任,即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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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合同是怎麼約定的。一般開發商在主合同約定產權登記辦理時間是竣工驗收後365天內。同時也會約定違約責任,但違約金很低,有的甚至是沒有違約金,只是承諾辦理。也有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禁令延期辦理,不承擔違約責任。


凱凱說樓市


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有辦理房產證的時限和違約責任,你可以查閱一下你們雙方是怎麼約定的,按照合同要求開發商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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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怎麼約定的,一般開發商的違約費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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