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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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

10月20日,大连市内一名11岁女孩被杀害,警方锁定嫌疑人是一名13岁的初中生。

据报道,女孩当日去上绘画班久久未归,家人沿途调取监控后在一小区的绿化带中发现她的尸体。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据新京报报道,至少有三名住在蔡某某家附近的女士反映,曾遭到蔡某某不同程度的尾随和骚扰,但未产生实际伤害。

大连市公安局10月24日晚间通报称: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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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行凶者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免受刑事处罚,引发讨论。在人民日报的该条微博下,点赞最高的一条评论是:“我其实不太理解这种对未成年的保护,死去的那位10岁小女孩也是未成年人,她得到保护了吗?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表示,

这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保护的双向保护平衡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进行。由此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轻缓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的处理,从而降低了涉罪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但在实践中,上述司法福利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孩子的嚣张气焰,导致孩子对法律产生错误的认知?遭受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的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又如何进行保护,会不会过于强调保护加害人的权益而导致被害人权益保护遭受忽视?这也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智能化、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等特点, 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难度。各地也 出现了一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 罪案件,如湖南沅江12岁男童弑母案、湖南邵东 三名不满14周岁孩子杀师案等极端恶性案件。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干预措施缺失,急需填补法律空白。当前,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罪,才能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而司法机关在处理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时,面临无法可依或无法落实的情况。

如根据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未成年人,政府可以进行收容教养或送工读学校。但目前随着劳动教养的废除,收容教养的场所已经不存在,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名存实亡;至于工读学校,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需要家长同意等程序措施,而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工读学校的标签效应,家长拒绝将自己的孩子送往工读学校。

由此,上述两种司法处置举措在实践中面临不能落实的尴尬困境。

行凶者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免受刑事处罚,使得“是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重回舆论场。

是否应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从一个长期做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人士的角度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简单的、粗暴的方式,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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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把这些孩子都送到监狱,也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从立法政策的角度来说,要完善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必然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刑事责任年龄不够,不接受刑事处罚的由父母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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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完善惩戒和处遇举措

当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犯罪行为的处遇仍然是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

田相夏认为,法律应成为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关键钥匙。当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干预、处置机制相对而言比较笼统、模糊,缺乏操作的精准性和精细性。为了更加有效地干预和处置低龄未成年人触法行为、不良行为及暴力行为,应该从以下四个角度强化立法指引,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首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增加和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惩戒和处遇举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处置,要遵循双向保护原则,不但要保护加害人的利益,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不但要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利益,更要回应舆论和社会的关注和关切。

当前,低龄未成年人恶性行为发生后,往往由于加害人的年龄及行为情节等要素,加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警示教育或惩戒措施,导致加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产生错误的认知,引发被害人的不认同及社会公众的不满意。

为了精准化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施暴者,应该抓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2019-2020年的修改契机,通过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实际执行效果,改变当前工读学校将家长同意作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入学的前置程序。

对不良行为加害人的教育和矫治,应根据行为情节分层实施:危害情节处于一般程度的,进行教育训诫,并及时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取得谅解;危害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即送专门学校进行行为规范矫正和针对性的矫治;如果情节十分严重,应由司法机关进行研究,对其进行司法程序处理。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

其次,强化学校惩戒教育立法,为学校开展惩戒教育提供保障。

当前,教育部门明确规定教师是有权利对犯错的孩子进行惩戒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惩戒、惩戒的程序、惩戒的边界等具体程序和实体内容,导致学校老师不敢实施惩戒教育,这不利于不良行为学生的矫正教育。

为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应该增加学校惩戒教育内容,加强惩戒教育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明确实施惩戒教育的情形、惩戒教育的方式、惩戒教育的听证程序等。

具体而言,法律中应明确以下三点:

第一,明确老师可以实施惩戒的情形,如学生的课堂违反纪律行为、违反校园秩序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行为;

第二,明确老师惩戒不良行为学生的方式,如用戒尺打屁股或打手心的次数和方式等,但同时也应该注意,老师实施惩戒教育不应该在大庭广众之下,特别不应该在班级其他同学面前;

第三,明确老师惩戒行为的听证程序和参与对象,在提高实施惩戒教育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的同时,增强惩戒教育对孩子的教育效果和教育意义。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再次,加强家庭教育立法,为监护教育提供规范的参考和指引。孩子是家庭教育的一面镜子,孩子是否能够健康成长、成才,折射出父母教育是否用心、有效。

为此,国家应该填补家庭教育立法的空白,加快全国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为父母等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培训,规范父母的教育行为,提供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

,从而更新父母的科学教育观念,增强父母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孩子能够有健康民主的生长环境。当孩子产生不良行为时,父母能够有更科学规范的应对和处置举措,从而更为有效地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暴力行为,从根源上杜绝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

最后,立法应该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学校惩戒立法、家庭教育立法与不良行为处遇措施之间的衔接和配合

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立法应该构建严密的家庭、学校、社会矫治体系和衔接体系,织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和矫治的网络,加强父母的监护责任、学校惩戒教育、工读学校教育、公安机关训诫之间的联系,构筑预防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牢固防线。如此,在不良行为预防的某个环节失灵时,其他防护措施也能够及时跟进和填补,从而防止制度性的漏洞。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学校惩戒教育的听证程序,有效发挥家长、老师、公安、社工等各方面的才智和力量,发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预防和矫治方案,从而从根源上对症下药,提高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效果和矫治效果。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教育家》杂志2019年2月刊第1期特别报道聚焦“未成年人暴力”,有如下文章: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未成年人暴力,是“无解题”吗?/本刊编辑部

专门教育:把更多孩子培养成社会有用之才 /吴爽

心理解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与预防 /肖晶

未成年人暴力何时休,脑科学告诉你 /沈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应筑牢防线 /田相夏

放弃有罪错的子女,会把他们重新推向深渊 / 赵忠心

未成年的“社会人”,家庭教育如何做 / 黄河

学校对策:未成年人犯罪,前期预防很重要 /宋雁慧

别让过多的爱, 烧了“苗” /方青

用家庭和学校的羽翼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 席小华 王璐倩 刘羽

比较法视野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制 / 章恩友

— END —

来源|本文综合整理自《教育家》2019年2月刊第1期以下文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应筑牢防线文》 | 作者 田相夏

《专门教育:把更多孩子培养成社会有用之才》| 记者吴爽 受访人佟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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