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女子因1元车费和公交驾驶员争执,扇一耳光获四年刑, 你怎么看?

杨军鸣


因1元车费和公交车驾驶员符某发生了争执,海南省屯昌县女子陈某扇了符某一记耳光,置车内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8年12月27日中午,陈某在海口港澳开发区坐上了3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海口汽车西站。该车驾驶员为海口公交集团公司司机符某。陈某上车后因1元车费问题和符某发生争执,当车行驶至海口汽车西站时,符某提醒陈某下车,陈某没有理会。

当该车行驶至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附近,陈某来到驾驶座旁指责符某耽误其时间,并将驾驶座上方悬挂的一面国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要求陈某把国旗捡起来。陈某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猛地扇了符某一记耳光。符某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所幸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此时,符某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抓获。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陈某之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庭依法判处。不料,在庭审现场,陈某当庭翻供,称其是在公交车停车的时候才动手打了公交车司机符某。

经公诉人举证法庭质证,并当庭播放了公交车行车记录影像后,确认陈某是在车辆行驶中打了公交车司机。陈某无言以对,这才改口表示认罪。陈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都是她的法律意识淡薄和当时的不冷静,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不顾公共安全,殴打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

陈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其所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足以导致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的危险,即使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也构成该罪的既遂。检察官提醒,大家在公共场所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公民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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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为一元车费打司机,自己被判四年刑,从这件事的根本原因上去看,这女子是罪有应得,仅仅为了一元钱打司机,最后被判四年刑,首先应该说打人是不对的,打人本身就是对人的一种伤害,也是一种对人不尊重的现象,最严重的就是公交车司机正在驾驶车辆,车上载客多人,你这一举动容易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车上很多的乘客和司机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仅为一元钱动手打人,这确实是不应该的,从现象上看,这女人动手打人已经成性,为了很小的一件事,却动手打人,更严重的是打公交车司机,尤其打公交车司机国家早有规定,殴打和伤害公交车司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女子不顾法律规定,违反原则给自己带来了这样的后果,虽然判了四年刑,但是接受的教训是沉痛的,为了公交车的行驶安全,为了对乘客的生命安全负责,所以对女子实行四年的刑法教育,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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