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投資者權益保護“先行一步、步步為贏”

■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交易經驗滿兩年投資者佔比超過八成,平均資產量約53萬元。”這兩大特徵基本可以勾勒出創業板投資者的形象。經過10年發展,創業板投資者結構得以優化,中小散戶佔比明顯低於深市A股總體水平,投資者整體風險意識有所增強,“買者自負、賣者有責”的理念得到深入普及,交易所和券商對於會員、客戶管理能力進一步提升,各項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得到了市場參與者的高度認可。

首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長期以來,由於我國境內資本市場投資者散戶居多,投資者風險意識和風險承受力不足,這導致了市場的理性投資行為較為缺失,也會為資本市場相關改革帶來較大的現實壓力。為此,創業板尤為重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創業板在2009年啟動之初就實施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是境內資本市場首次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上的制度創新。創業板適當性制度的實施,有效防範了投資者盲目跟風、衝動投資,為創業板市場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為下一步創業板改革奠定了基礎。

十年間,深交所一以貫之加強適當性管理制度實施,2012年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落實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又於2015年修訂了《會員管理規則》,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會員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職責和義務。

創業板運行的十年,也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實踐的十年,並取得良好效果。

在創業板之後,科創板、新三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分級基金、私募基金等市場和產品也都建立了自身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已在我國資本市場落地生根,在防止風險承受力低的投資者進入高風險市場方面卓有成效。

今年9月份,深圳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李鳴鐘在“第二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表示,創業板適當性管理充分重視投資者交易經驗,突出強調風險揭示,施行十年來,取得了積極成效。創業板投資者在投資知識水平、知權行權水平方面也明顯高於非創業板投資者。

支持投資者依法行權

在中小投資者保護方面,創業板十年來不斷優化升級治理規則和運用規範,進一步擴大中小投資者的權限和獲得感,使其切實參與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來。

例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單一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對董事和監事的選舉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股權集中模式下中小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重要保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監事,以避免董事會、監事會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完全控制。目前所有創業板公司均已採用累積投票制的方式進行選舉。

另外,《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8.2.1條明確規定,股東大會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網絡投票的方式積極行使股東權利。《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第2.2.7條還明確規定,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能夠向市場傳遞中小股東對公司決策的意見,引導公司尊重中小投資者投票權和投票結果。

“中小投資者在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過程中往往少有話語權,使得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很有必要通過法治手段加強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陶金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此外,創業板的健康發展也離不開機構投資者的積極參與。在機構投資者方面,《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其參與公司治理予以確認,鼓勵機構投資者積極行使建議、質詢、表決和選聘董事等股東權利,在公司治理領域施加影響力。深交所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創業板機構投資者持有創業板公司的流通市值佔比為34.95%,專業的機構投資者進入能夠有效改變公司原始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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