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開自己的車肇事 車主是否要“背鍋”?且聽律師詳細解讀

昨天,上海市大渡河路金沙江路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慘痛的事故發生背後,記者注意到,肇事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車主為其兒媳。駕駛他人車輛肇事,車主是否應該擔責、承擔多少責任?記者為此採訪了相關人士,做了詳細解讀。


別人開自己的車肇事 車主是否要“背鍋”?且聽律師詳細解讀


問題一:別人開著自己的車出了事,車主有責任嗎?

上海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錫亮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9條明確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碰上這種情況,要分三步走,首先是確定事故責任方。碰到這種情況,車主最擔心的是本人所有的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的賠償情況,若對方承擔主要責任,一般不需要過分擔心。但如果發生涉及人身傷亡的事故,即使自己責任小,也可能面臨鉅額民事賠償。”

其次,是關於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法條規定了“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那對於交強險之外的部分如何賠償呢?

陳錫亮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金額的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如若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不足賠償,車主及管理員在有過錯的情形下要承擔的是與過錯程度相當的按份責任,不是一種連帶責任。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問題,哪些情況屬於車主有過錯呢?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車主不知情對賠償有影響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因盜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情形的除外。

陳錫亮認為,這裡的“未經他人允許”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種是雙方之間存在特定關係的當事人(如家人、親戚、朋友、關係很好的同事)之間發生的擅自駕駛。此種情形下,駕駛人的駕駛行為雖然事先沒有經過所有人的同意,但並不違背所有人可得知或可推知的意思,也就是說,如果駕駛人向車主請求,車主一般不會拒絕。

“這時,駕駛行為雖然沒有取得車主的同意,但並不違反車主可得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與《侵權責任法》第49條相似,可以類推適用。”

第二種情況是違背所有人意思的擅自駕駛。如陌生人擅自駕駛,車輛的保管人、維修人、質權人等在佔有機動車期間發生的擅自駕駛等等。這些情形下,所有人對擅自駕駛行為並不知情,和駕駛人之間不存在特定關係,駕駛行為是違背其意願的。

這種情況同樣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確立的基本規則,只是不同的擅自駕駛情形下,在認定所有人過錯時會有所區別;即使擔責過錯也較小,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而定。

受害者如何維權?

受害者可以先與侵權者初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被告一般包括駕駛員、車主,職務行為的,還可以起訴單位,最重要的是還要起訴保險公司。

受害者可以主張以下賠償損失: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目前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醫療費項目10000元,死亡傷殘項目110000元,財物損失項目2000元,共122000元。商業險則根據車主購買的保險額度而定 。

“總之,行車有風險,借車需謹慎。” 陳錫亮說。

新民晚報記者 宋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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