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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小股操盤”具有資金投入小、收益大、管理及品牌輸出加快、市場規模擴大等優點。因此,在融資成本增加的當下,“小股操盤”日益增多,萬科、恆大、龍湖、招商地產、金地、綠城等均有涉及。
本文擬從操盤方的常見訴求出發,分析和探討“小股操盤”的交易要點及僵局解決機制,歡迎各位讀者指正。
01“小股操盤”的概念和特徵
顧名思義,“小股操盤”兼具“小股”和“操盤”兩大特徵,即一方股東(以下簡稱“操盤方”)雖僅持有項目公司小部分股權(即不控股),但卻控制公司及項目開發,其他股東無論是否控股均不負責具體經營管理。
“小股操盤”的操盤方需具備豐富的運營操盤經驗、強大的項目管理能力、成熟的產品及工業化建造體系、品牌優勢、多種融資渠道,操盤方的主要責任包括報建、招投標、施工管理、融資、銷售、物業管理等。因此,除根據股東身份享有分紅外(此為與代建模式的主要差別),操盤方還有權收取管理費,並且管理費及分紅比例可按項目最終收益情況浮動設置。
“小股操盤”的交易要點
02
為實現“小股操盤”,需主要從以下9個方面設置交易條款,具體設置建議根據項目情況調整:
(一)資金投入
為保持股權比例穩定,註冊資本、增資遵守“同股同投”原則。股東貸款一般也按此原則,但若需操盤方超額提供股東貸款,則操盤方有權收取資金利息,超額貸款的還款時間、逾期還款的處理(例如收取逾期利息,調整股權比例,退出合作等)等事項也需明確。
(二)公司治理
“小股操盤”合作中常見的公司治理設置包括:
(點擊可查看大圖)
(三)並表
根據項目資質、交易條件等綜合判斷是否並表。一般情況下,若項目資質條件較好、基於戰略合作考慮可放棄並表;若前期負債高、風險高、資金壓力大,可考慮不併表或完成風險控制後再並表。需提示的是,上述公司治理結構,應根據並表要求調整。
(四)融資及擔保
外部融資由操盤方安排或對接,若合作方可提供資金方,則由操盤方接洽和商談,最終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
若需股東提供擔保,則由各股東按認繳出資比例提供按份擔保。若金融機構要求提供連帶擔保,則股東應連帶,後續若任何一方承擔了連帶責任,可向其他股東要求按照股權比例承擔最終責任。此外,若需操盤方提供超額擔保,則合作方應向操盤方支付擔保費。
(五)資金管理
資金一般由操盤方統籌管理,或者由兩方一起封閉管理。若操盤方集團有特殊制度,則按集團制度執行。
此外,若公司收入扣除幾個月的運營成本、需到期歸還的融資款項和開發建設所需資金後有盈餘資金,則可考慮股東優先使用,例如股東可按股比無息/低息提取盈餘資金,但若公司出現資金缺口則股東應按股權比例歸還。
(六)管理費
操盤方為項目提供管理服務,包括產品定位、前期報批、規劃設計、招投標、施工單位選定、材料採購、財務及資金管理、成本控制、工程管理、市場推廣和策劃、產品銷售、物業管理、售後服務等。就此,操盤方有權收取管理費。
管理費一般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可根據銷售收入所屬區間設置不同的比例,以便激勵操盤方。人力、行政、營銷等費用可據實在項目公司列支。
(七)品牌使用
操盤方將其品牌授權給項目公司使用,品牌的使用範圍、時間和形式由操盤方單方決定,並明確操盤方有權終止使用的情形,例如操盤方股權比例降低、操盤方不再擔任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操盤方不再操盤、項目公司違約使用品牌等。
(八)利潤分配
一般情況下,各股東按實際投資比例分配利潤。若設置激勵機制,則在項目銷售收入超過某一目標時,可浮動增加操盤方的分配比例。當然,利潤分配比例,還需綜合考慮管理費、品牌使用費等因素。
(九)退出項目
1.退出節點
操盤方退出的節點,可考慮:(1)可售物業銷售達一定比例且完成結算、利潤分配、交付;(2)合作方違反核心義務,例如未履行後續資金投入及擔保義務、未完成項目前期開發重要事項等;或(3)公司出現“僵局”。
合作方原則上不得早於操盤方退出,若提前退出,則需考慮合作方退出時項目風險是否已全部覆蓋,並且合作方應承諾共擔退出前的風險。
2.退出方式
一般包括三種:(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2)單方或共同對外轉讓股權(需考慮其他股東的配合義務、優先購買權、禁售或隨售條款);(3)公司清算。
3.退出價格
退出價格需根據項目是否已開發、土地或建築是否已有增值、房屋是否銷售等事項考量,一般按公司股權市場公允價值計算。公允價值可考慮實繳註冊資本、預結算利潤等指標,其中預結算利潤可由評估、造價、稅務、會計4個專業機構配合計算。
03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
實操中,“小股操盤”( 尤其是在股東會、董事會由雙方共同控制)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將導致公司經營和項目開發陷入停滯,直接損害公司及股東的權益。
因此,從事先預防角度,在設計公司治理架構時,建議儘量保持操盤方的話語權(從公平角度,若操盤方的決策造成公司損失,操盤方應適當補償),並細化會議召集程序、議事規則、表決機制等。
從事後解決角度,首先要明確僵局的定義,其次結合具體項目的談判情況,可在交易文件中考慮以下僵局處理措施:
(一)設定最終決定權
出現公司僵局時,操盤方委派的董事長,或者雙方事先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有最終決定權。
(二)股權收購
出現公司僵局時,通過股權收購的方式使一方股東退出公司。收購具體分為兩種類型:
1.一方股東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另一方股權
(1)收購價格由一方提出,另一方進行判斷。例如,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收購要約,並明確收購價格;另一方應在約定期限內答覆是否同意轉讓,若同意或未在約定期限內答覆,則收購達成;若不同意,則另一方應按前述收購單價反收購提出一方的股權。
(2)也可以明確收購價格的計算方式,或由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評估確定。該方式多運用於強制回購,即協議中已約定何方有權收購,出現僵局時收購方有權強制回購,另一方不得拒絕。
2.雙方競價,出價高者收購另一方股權
即雙方在約定期限內,同時向對方提出收購要約,並明確收購價格;出價高者有權收購對方股權,未按時出價或出價低者按出價高者的價格退出公司。
(三)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了僵局情形下,股東可解散公司。鑑於有關僵局解散公司的文章和案例很多,本文暫不予討論。
當然,僵局的出現無非是涉及利益分配或責任承擔的問題,若可互相讓步並通過利益交換的方式處理,則對雙方而言皆大歡喜。並且,在商談時,可由雙方事先確定的管理人暫時接管公司運營,維持公司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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