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婚前有病不說?離了孩子歸誰?國家要有說法了!

廣州普法

哪些病要提前告訴另一半,

離婚前要不要冷靜冷靜,

離婚了孩子到底歸誰……

這些問題以前可能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今後法律要給個說法啦!

【提醒】婚前有病不说?离了孩子归谁?国家要有说法了!
【提醒】婚前有病不说?离了孩子归谁?国家要有说法了!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2日分組審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常委會組成人員圍繞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離婚冷靜期、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各抒己見。

登記離婚了又不想離了?

行!可能要設30天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是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中新增的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此前在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時,該條規定就曾引發廣泛討論。10月22日分組審議時,對於離婚冷靜期是否能起到預期作用,與會人員仍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應當延長,還有人則認為應當刪除。

全國人大代表嶽喜環認為離婚冷靜期應該延長,“我來自基層,瞭解到現在農村結婚比較早,離婚率也逐漸上升,小夫妻倆拌兩句嘴,情緒不穩定,就去離婚了。當時一氣之下就離婚了,後來很後悔。”她

建議婚姻登記機關設立調解程序,延長離婚辦理時間,不允許盲目離婚。

全國人大代表黎霞是一名從事一線法律實務的律師,她認為應該刪除離婚冷靜期。“離婚意願不堅定還有感情基礎的去復婚就是了。但如果一方堅定要離婚,另一方離婚意願並不是很強烈,各種調解機構、親朋好友好不容易勸服另一方同意辦離婚了,規定一個離婚冷靜期,可能前面所有的調解工作都白費。”

結婚前有重大疾病不告訴另一半?

另一方或可請求撤銷婚姻

【提醒】婚前有病不说?离了孩子归谁?国家要有说法了!

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什麼樣的重大疾病才應該在婚前告知?是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要告知?”孫憲忠委員認為,應當對重大疾病進行界定,將界定限制在不適合契結婚姻或者有可能對婚後生活造成重大損害疾病上。

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同樣認為應當對重大疾病進行標準劃定,以便婚姻登記機關的現實操作。“到底是要二甲醫院還是三甲醫院,還是專門的司法鑑定確診之後才可認定為重大疾病,另一方才有權去要求撤銷婚姻呢?建議法律當中要明確這個問題。”

給“重大疾病”下定義並非易事。陳竺副委員長建議將“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修改為“一方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將當期患病情況如實告知另一方”。陳竺說,“在結婚之前,有可能一方在青少年時代患過疾病,後來治癒了,治癒的情況不一定要列為法定要求告知。”

離婚後,孩子歸誰?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第861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部分與會人員提出,離婚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見,建議完善一條規定:“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8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譚琳委員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在草案中補充這一規定,既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有利於法律之間的銜接和適用。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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