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訴訟時間是三年,三年過後,欠條還有法律效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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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3年,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後,債務就成為自然債務。

2. 自然債務屬於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不得請求強制執行的債務。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訴訟時效屬於債務人的抗辯權,在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所以,即便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債權人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償還債務,但若訴訟中,債務人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則有可能面臨被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結果。

3. 對於訴訟時效,只要債權人在時效期限內,向對方主張過權利,則可以引起時效中斷的效果。依照司法解釋規定,以下行為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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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答疑: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喪失勝訴權,但不意味著沒有法律效力,也不意味著必然無法追回債權。

“借條”和“欠條”是有區別的,欠條一般是對已有債務的確認,確認的是欠錢的事實,而且欠錢未必來源於金錢關係的借貸,有可能是買賣、勞務、承攬關係而形成的欠款事實,只有借條才是金錢的借貸關係。當然,欠條也有可能約定對於具體的欠款的最後還款期限,在超過最後還款期限的次日,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了,這個訴訟時效是三年。

超過訴訟時效在法律上意味著喪失勝訴權,不意味著不具有法律效力。喪失勝訴權的具體含義是:

1、依然享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即“訴訟權”不滅失;

2、在訴訟過程中,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經審查確實超過訴訟時效則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所以如果債務人沒有對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不能主動審查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只能依據所查明的事實來作出裁決。

超過訴訟時效是可以通過補救手段追回來的。具體有以下方式:

1、向債務人發送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指出:“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按照該批覆精神,債權人超過訴訟時效後發出催款通知,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為重新確認債務,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

2、向債務人發送詢證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覆》,債務人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債務的行為,視為重新確認債務,債權受法律保護。

3、要求債務人出具還款計劃書、承諾書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商事審判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6條規定:“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書或還款承諾書的,該債權的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陳豪俊律師


訴訟時效過後,欠條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與訴訟時效是兩回事,這樣講吧,這個欠條具有法律效力,但超過訴訟時效後,你要不回錢了,但欠條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能理解嗎?這是兩回事。

目前司法制度,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享有抗辯權,一旦訴訟時效抗辯成立,法院將不支持你的主張。

當然了,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中斷、延長的,出現法定事由,訴訟時效是可以重新計算或延長的。還是建議您在訴訟時效期限內起訴訟,否則會很麻煩。

有一句法律諺語就是講訴訟時效的“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曾律師講法律


用我們自己接觸或代理的判決做解答:

①欠條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但是在三年內如果債權人追過債,訴訟時效中斷,會重新開始計算新的三年。

②欠條從債務人明確拒絕還款後,起算三年時間,不會因為新的追債重新計算,需要注意。

③訴訟時效是三年,但是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後,債務人主動還款的,不得再要回,法院認可自願還款的法律效力。

④欠條超過三年,能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重新補打新的借條、同意還款、追債等原因,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使欠條時效期限延長,如果沒有中斷或延長的法律事實發生,可能法院就不再支持債權人了,但即使這樣,並不影響債務人主動還款的法律效力。

⑤綜上,不同問題情形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不能一刀切,不能一概而論,有事諮詢律師還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有話說


對這個問題,其餘人回答以比較全面,不再贅述。現只針對一點,排除欠條有無約定還款日期,約定還款時間是否超過三年,是否存在時效中斷等特殊情況,在假定欠條已過三年訴訟時效的前提下,簡述欠條是否還有法律效力。

簡單來講,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但其權利本身及請求權自然存在,該債務變為自然債務。


首同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首先要看欠條當中是否明確了具體的還款期限,如果明確了具體的還款期限,那麼訴訟時效應從還款到期日那一天開始計算。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還款期限,那麼原則上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進行還款,但是需要給債務人一定的準備時間,那麼訴訟時效也是從債權人要求還款之日起開始計算。

另外從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之日起要看債務人的反應,假如債務人明確拒絕還款,那麼訴時效應從拒絕開始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這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了磋商,那麼訴訟時效發生中斷。

也就是說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時候,如果中間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了協商或者要求債務人進行還款,債務人假如同意還款,過了一段時間又不同意,那麼此時訴訟時效應是重新計算的,而不應當再按第一次計算的時間點計算。但是假如債權人從訴訟時效起算之日起就一直沒有理債務人,一直乾等的狀態,怎麼訴訟時效過了三年之後就要過期了。

還有一種情況,假如訴訟時效真的過期了,是不是就不能挽救了呢?其實也不是。

過期了之後債權人依然可以積極的聯繫債務人,要求其還款,假如此時債務人又承諾了還款期限,那麼從他承諾之日,訴訟時效又開始重新計算。但是假如懂點法律的債務人,可能這時就會耍一些心眼兒。比如就不搭理債權人,那麼就有可能沒法再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但是這並不影響債權人去法院起訴,只不過如果在開庭的時候,債務人提出了訴訟時效已經過期的抗辯,債務權人會面臨敗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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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效力肯定是有的。

然而你的問題不在於效力怎麼樣,而在於有沒有中斷中止訴訟時效的證據。

那麼關於訴訟時效呢,大家可以這樣子理解。

又是說從你約定還款到期那一天開始算三年,那麼在這三年裡面呢,如果你沒有起訴,或者也沒有向他要過錢,那麼其訴訟時效就過了。這些債務轉為自然債務,也就是說想還就還,不想還就不還。

那麼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呢,即便是在過了三年之後,如果你向他主張代簽,對方如果同意說,我願意還你的款,並出去了,緩緩承諾,那麼你的訴訟時效就將重新計算三年。

其實就是那麼個事兒。


商鞅規則


《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3年,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後,債務就成為自然債務。

自然債務屬於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不得請求強制執行的債務。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訴訟時效屬於債務人的抗辯權,在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所以,即便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債權人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償還債務,但若訴訟中,債務人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則有可能面臨被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結果。

對於訴訟時效,只要債權人在時效期限內,向對方主張過權利,則可以引起時效中斷的效果。依照司法解釋規定,以下行為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葉律師


欠條訴訟時間是三年?

這個訴訟時間是個什麼概念呢?

如果是債務人的還債時間,那麼在還債時間屆滿後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在這樣情況下,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隨時可以起訴債務人償債,欠條具有勝訴的法律效力。

如果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時間,那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訴訟時效了,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欠條就只有起訴的證據效力,而不具有勝訴的法律效力。


不糊塗時塗糊不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欠條的訴訟時間是三年,三年過後,欠條仍然有效只不過變為“自然債務”,且債務人可以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從而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可能失去法律的保護。

但是債權人需要注意得一點是訴訟時效到期後並不意味著債務債權關係消失,債權人仍可以起訴債務人償還債務,但是如果債務人以欠條已過訴訟時效抗辯,如果債務人未抗辯,則不適用訴訟時效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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