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違法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先由賠償機關處理還是直接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對於上述規定中設置的兩種求償途徑,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行選擇,賠償請求人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又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這表明其沒有選擇向行政機關直接提出賠償請求的求償途徑,而是選擇人民法院解決其行政賠償問題。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要求賠償請求人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方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實際上取消了賠償請求人在行政賠償程序上的選擇權,增加了賠償程序的複雜性,不利於暢通賠償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目的。

因此,對於已通過行政訴訟程序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續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情形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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