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官網公佈《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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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賠償義務機關法制部門收到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出具接收憑證,並且,法制部門在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對受理的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此前,2014年4月,《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發佈,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尚未終止追究刑責的,不符合賠償申請條件
《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所指國家賠償案件,指行政賠償案件、刑事賠償案件和刑事賠償複議案件。
就賠償義務機關來說,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情形的,所屬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羈押監管場所及其工作人員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是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法制部門做好國家賠償案件辦理工作。
按照《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賠償義務機關法制部門收到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出具接收憑證,並且,在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
賠償義務機關其他部門遇有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聯繫法制部門接收;收到以郵寄或者其他方式遞交的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轉送法制部門。
自賠償義務機關法制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賠償申請應當在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後提出,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符合申請條件。
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已作出處理,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於同一事實再次申請賠償的,不再處理。
主張生命健康權賠償的,重點審查診斷證明等
據《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賠償義務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賠償申請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副本送賠償請求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執法辦案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法制部門作出書面答覆,並提供賠償請求所涉職權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賠償審查期間,賠償請求人可以變更賠償請求。
賠償請求人主張財產權賠償的,要重點審查查封、扣押、凍結、收繳、追繳、沒收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財物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查封、扣押、凍結、收繳、追繳、沒收的財物被拍賣或者變賣的,拍賣或者變賣及其價格的證明材料,以及變賣時的市場價格。
除此之外,賠償請求人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受理的賠償申請,兩個月內出決定
對應當予以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可以就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在法定範圍內進行協商。賠償請求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或者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決定作出前反悔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作出決定時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作出決定時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尚未公佈的,以公佈的最近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為準。
同時,執行行政拘留或者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被決定賠償的,計算賠償金的天數按照實際羈押的天數計算。羈押時間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計算。
除此之外,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載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承擔方式;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載明具體數額。
賠償義務機關對刑事賠償請求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申請、終結審查、予以賠償、不予賠償決定,或者逾期未作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刑事賠償複議。賠償請求人申請刑事賠償複議,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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