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聽證後,審查期限已過,不作任何裁定,意味了什麼?

凌磊公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根據上述規定,原則上的審查期限是三個月。凡原則必有例外,所以法條也規定了一個例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准即可。

但是,這裡面的延長期限並不像普通訴訟程序的一審或二審,有明確規定延長期限。這裡只是規定可以延長,而沒有明確延長期限。另外, 這裡不僅沒有延長的期限,還沒有延長次數的規定。沒有延長期限,沒有延長次數,這樣一來,再審原則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審理期限問題。實踐中更是如此,當事人申請再審之後,可能幾個月,甚至一年半載,更長的時間都有遇到。

但盡然法院已經召開再審聽證,說明已經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你可以等待相應的審查結果就是。若是著急,建議同負責的法官進行溝通,可以催促催促一下經辦人員。


葉律師


現在製作冤案的手段還不如古人,根本不用想,直接編個穿越時空的科幻故事就作成了刑事案件,開始錯,跟著錯,然後索性就錯到底!

兩份會穿越時空的CT報告單:

柳林縣人民醫院CT科2018年2月9日拍片,2019年3月9日由無醫師資格證(不具備出CT報告單)張豔梅單獨出具的CT報告:報告醫師與審核醫師都是張豔梅同一人所為。

CT片拍片人王衛信沒有大型醫療設備上崗證。

而該CT報告單卻在2018年了3月5日公安的送檢材料中和檢驗材料中就己經有了。

更奇怪的是2018年3月5日還是由柳林縣人民醫院CT科對同一患者拍片,還是由柳林縣人民醫院無醫師資質人員張豔梅單獨出具CT報告單。而這張CT報告單出具的時間卻是在2019年4月9月,歷時400天之久。更奇怪的是在這400天之中,這張CT報告單又出現在公安的送檢材料中和檢驗材料中,並以這兩張CT報告單作出了相對應的鑑定結論。

柳林縣人民醫院CT科無醫師資質人員張豔梅單獨出具的這兩份對同一患者CT報告單反而比呂梁市人民醫院耳鼻喉科對同一患者經醫師會診的住院治療診斷意見更加權威(在鑑定人員心中)。

最關鍵的是:在2018年3月5日的送檢材料中,和鑑定機構在2018年3月5日檢驗當日,張豔梅單獨出具的CT報告單還沒有作出來,怎麼就可能被送檢和採用了呢?

真實案件詳情請搜索《兩份不一樣的CT報告惹事端》

刑事案件的鑑定文書編成了科幻穿越劇!icon查看圖片icon查看圖片icon查看圖片icon查看圖片











用戶66761940333


我個人觀點:是好事!

1、如果您再審申請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2、我認為:聽證會已進行!您的再審理由已發表(書面理由再審申請己寫)!證據已質證!

3、審理期限已過!說明高級法院合議庭正在統一思想!

A、駁回怕您到檢察院抗訴!

B、改判與市中院、一審法院關係不好處理!

C、大有可能指令中級法院再審或指定其他中級法院再審!

D、省高級法院提審概率低!

有一點最重要:

有理有證據!堅持到底!

勝利一定是您的!



正源畫廊一業餘學法


再審審查期限己過,且超期半個月後,再審審查承辦法官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的審查與審級)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之依法再審審查的法律規定,且在申請再審人亳無調解意願,從未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再審審查合議庭及承辦法官提交過請求調解申請的情況下,既未依據法律規定、依法定職責、權限及工作任務、依職權裁定再審,也未裁定駁回申請,且未告知申請再審人是否辦理了有院長批准簽字的延長審查期限的手續的情況下,卻開始主動介入,違法、不依法且非法進行調解,並且以恐嚇、威脅的“恐怕難以支持"、“此案可能維持"等以剝奪申請再審人依法提起的民事申請再審相要挾的手段和方式向申請再審人極限施壓,脅迫申請再審人要麼接受其違法提出的"恐怕難以支持"、"此案可能維持”的不利後果,要麼接受其隨後話鋒一轉,向受到其脅迫、施壓的申請再審人違法提出的“但是不管怎樣,你們的目的是實現了。經我們做工作,對方同意補足至500萬”的既設定了調解金額又設置了調解限額的所謂調解方案,進行強行脅迫調解。這是一起明顯的強行脅迫調解的典型案例,應當收入中國的法律博物館,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博物館。有那位法律學者可以發表評論,依法辨明是與非,謝謝!


明天6512


我們也是在最高法院等後判決結果了。希望最高院真的能排除前兩審法院的顧慮。給我方合理判決了!


H1388577


你這說的好,我的再審申請二次和主審法官當面質證,讓我寫了證據清單,沒退回!


碳纖維發熱電纜電暖器


我也碰到了這樣的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