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警方:不追刑責,已收容教養

“你走了,爸爸再看不到你了……”任憑父母如何呼喚,上小學五年級的王麗(化名)再也不會顯現燦爛的笑顏。4天前,10歲的她身中7刀倒在血泊中,而向她舉刀的男子蔡某某還不滿14歲。

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警方:不追刑责,已收容教养

美術班下課返家途中被害

10月24日晚9時30分,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佈通告表示,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灌木叢中找到屍體,身上有7處刀口

10月23日晚,王麗的舅舅向記者介紹了相關案情:10月20日下午3點20分,家人找不到去上美術班的王麗,就開始感到不妙。“平常都是我姐夫去接送孩子,但下午到點了卻不見人,給美術班老師打電話,說別的孩子早都回家了。”

王麗的舅舅表示,以前也有過沒接上、孩子自己走回家的情況,但這次卻有點蹊蹺。一家人急壞了,就打電話報警,調取孩子回家沿路的監控視頻,果然發現了孩子的身影,但就在他們(施暴男子蔡某某)家附近消失了……“我姐夫等人就在蔡某某家附近四處尋找,最後在一片灌木叢中發現了外甥女的屍體,她被裝在一個塑料袋裡,身上有7處刀口,左眼上有被打留下的淤青……”

王麗的舅舅介紹,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警大隊勘驗現場,依據監控視頻等相關線索最終鎖定了蔡某某。王麗的舅舅表示,“我們聽民警透露,在他們家的家門臺階上發現了血跡,外甥女遇害的案發第一現場就在他們家。”“兇手還不到14歲,在當地一所中學上初二。”王麗的舅舅結合警方透露的案情分析,10月20日下午3點20分,王麗從美術班下課返家途中,在街上遇到蔡某某,其將王麗騙到家中圖謀不軌,後將王麗拖到住家對面的灌木叢中隱藏。

兩家住在同一小區同一棟樓

10月24日,王麗的父親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夫妻倆原籍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後來在大連沙河口區經營一家蔬菜水果店。“我在小區14號樓的樓口開了蔬菜水果店,和蔡某某是一棟樓,他們家住在一樓,相距不太遠,他們家賣燒烤。”王先生介紹,蔡某某拋屍地點離住家很近,“離我們住的也就是步行五六分鐘的路,就小區對面的灌木叢,就是過一條路。”

王先生向記者表示,案發後警方沒有找到兇器,但蔡某某在施暴後曾賣過一次廢品,他懷疑賣廢品過程中就可能藏有兇器。警方已在蔡某某家中貼上了封條,暫未找到作案工具。

王先生說,刑警大隊法醫已經勘驗了屍體,法醫稱他女兒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顯掐痕,是流血過多死亡。王麗的家人疑惑,既然案發現場在蔡某某家裡,為什麼作為家長沒有發現兒子的異常舉動?王先生的妻子賀女士悲憤地說:“我無法接受女兒的慘死!更想不通這個孩子的父母是怎麼教育孩子的?那天是週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兒子是怎樣作的案,怎樣拋的屍?他是怎樣做到幾個小時的施暴?拋屍路上血跡斑斑,他父母難道會沒有反應?”

讓一家人很難接受的是,案發至今,對方家長始終不露面,更沒有道歉,只讓警方帶話說願意賣房子賠償,但被王先生一口回絕。“那樣不可能,我們不要錢,就要判他死刑。”王麗舅舅表示。

據稱13歲的施暴者愛打遊戲

現在,王先生和賀女士夫婦終日以淚洗面,難以接受這殘酷的現實。10月22日,夫妻倆在微信圈裡集納了一組女兒的生活照,並留言稱:“我的寶貝女兒,你永遠在爸爸媽媽心中活著,爸爸媽媽愛你!”

王先生告訴記者:“我女兒懂事乖巧,平時在小區裡很招人喜歡,學習成績也不錯。”10月24日,記者聯繫王麗生前就讀的學校,從老師和同學處證實,王麗在學校平時表現很好。記者同時瞭解到,蔡某某兩年前從王麗就讀的這所小學畢業。記者聯繫蔡某某目前就讀的中學,校方工作人員婉拒了記者的採訪。記者輾轉聯繫到一位蔡某某同學的家長,其稱據孩子講,蔡某某在學校表現不好,他認為家庭教育有問題。

記者多方聯繫蔡某某家人未果。有知情者透露,其父母也正在配合警方的調查,目前不在該小區居住。在小區業主群裡,有業主留言稱蔡某某曾對女生動手動腳。王麗的舅舅說,有業主爆料蔡某某在家看過黃色視頻:“他還愛打遊戲,有時候一打一通宵。”

律師說案:涉案男孩父母或承擔侵權損害賠償

10月24日上午,記者從大連警方處獲悉,案件正在按程序偵辦調查,因為涉及未成年,不便透露具體案情。

“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知名律師張進華接受記者採訪表示,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張進華指出,如果蔡某某不滿14週歲,那就不會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多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教育。

談及受害者家屬是否可以追究男孩家長的法律責任,張進華表示:“家長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當然有監護看管和教育的義務。因侵權人是未成年人,監護人負有民事賠償的法定義務,但目前還沒有可以追究家長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本案中,如果最終確認10歲女孩確實是13歲男孩性侵未遂後殺死,且其父母並沒有授意或提供幫助,那麼,13歲男孩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對10歲女孩實施了加害行為。但由於13歲男孩屬於《刑法》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主體,所以即使故意殺人既遂,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必要的時候,根據《刑法》第17條“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之規定,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而如果經查實,13歲男孩父母對殺人提供了幫助或者指示,男孩父母應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按照正常程序,即偵查、審查起訴、判決追責。

男孩的家長如果未盡到監護責任,需承擔民事賠償,女方家屬可以追究男孩父母的民事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極端犯罪如何治?

未滿14歲的嫌疑人、10歲的受害人,極端個案令社會震驚。據報道,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成人化、暴力化的趨勢。極少數未成年施暴者,對陌生人、同學甚至家人痛下殺手,嚴重挑戰道德倫理底線。

目前,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年滿14週歲。對於未滿14週歲的施暴者,只能收容教養。無法從法律上加以嚴懲,讓不少人呼籲通過修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修改,有關方面不妨嚴格論證。

性格偏執,自卑敏感,對親情淡漠,欠缺法律意識……不少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背後,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陰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多方形成合力,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預防其滑向犯罪的深淵。

對未成年人犯下極端惡劣的罪行,也應設計出更合理的處置機制,杜絕“犯罪不坐牢”的僥倖心理,不縱容惡劣的施暴者,還社會以安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