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租客拒絕騰房搬走 房東提起自訴追“老賴”刑責

原來,租約到期後,江某卻拒絕騰空將房子返還給房東。去年12月,江北區法院依法判決江某將位於該區某小區的一間房屋騰空返還給袁某,並按每月1250元向自訴人支付從2017年6月16日起至騰空返還租賃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佔用費。但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江某並未執行法院判決,執法人員多次與其溝通無果,且其態度強硬。

自訴人袁某遂於今年1月申請執行。此後,法院執行局幹警前往上述房屋張貼公告,告知江某限期騰空返還給袁某,並將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傳票等文書送達給了江某,但江某仍拒絕執行。

5月22日,自訴人袁某向法院提出控告書,請求追究江某刑事責任。法院立案後,江某家屬張某某主動將涉訴房屋騰空返還給申請人,支付了拖欠的租金,履行了判決義務。

江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以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已履行了全部執行義務,綜合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本案中的被告人江某就屬於典型的‘老賴’。”江北法院執行局局長袁列彬說,法院敢於向這些“老賴”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加之申請執行人勇於通過“自訴”形式維護其合法權益,有利於雙管齊下形成威懾,共同懲治“老賴”。

哪些情況可用刑事自訴

今年4月,重慶市高法院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從依法提起自訴的認定標準及應具備的條件、提起自訴需提交的證據、法院對提起自訴案件的釋明義務等方面,對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進行了明確規範。

《意見》指出,執行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的,申請執行人可提起自訴。申請執行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不受理或超過30日不予答覆,或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有證據證明人民檢察院不受理或超過30日不予答覆,且被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十二類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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