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7萬元不給 法院追究“老賴”刑責

近日,綦江區法院依法審結被告人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封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最終,該案促使封某家屬替其履行民事判決義務,將借款本金及利息7萬元如數歸還給申請執行人霍某。

申請執行人霍某與被執行人封某本是從小一起長大的鄰居和好朋友。2016年1月,常年在外做生意的封某來到霍某家中稱自己生意遇到困難,想借錢週轉一下。考慮到兩人是認識幾十年的“老關係”了,霍某就把自己積攢多年打算買養老保險的5萬元借給了封某,雙方約定借期一年,每月利息2000元。還款期限屆滿後,封某未償還借款本金,霍某遂於2018年6月訴至法院要求封某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封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償還原告霍某借款本金5萬元,並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的利息2萬元。

封某逾期未履行上述判決,霍某於9月17日向綦江區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封某未如實申報財產,10月22日決定對被執行人封某拘留十五日。另查明,被執行人封某暫無財產可執行。被拘留後封某仍表示無履行能力。

之後,霍某以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民事判決書生效後,封某曾收到一筆6萬元場地租金,但其收款後並未用於償還欠款。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封某家屬支付了7萬元給自訴人霍某,履行了全部執行義務。自訴人霍某對封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封某判處緩刑。

堵“老賴”強執行

老賴,通俗意義上即欠錢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償還的債務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但是由於執行難的問題,近幾年,法院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限制老賴的措施。而老賴們也玩起了各種規避債務的伎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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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熱報-廂遇記者:唐中明

通訊員:朱麗華

總值班:羅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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