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職業病診斷和鑑定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職業病診斷和鑑定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諮詢案例:

高某是一家車間生產的工人,每天長時間在噪聲比較大的車間作業,十幾年下來,高某的聽力不如從前。高某前段時間在離家較近的醫院就診,診斷為噪聲性耳聾。高某想申請職業病診斷和鑑定,請問他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律師解答: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並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材料:

(1)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的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2)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 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資料;

(5)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同時,如果勞動者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可以根據依法提出鑑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在鑑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第4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鑑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鑑定書;

(3)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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