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侮辱罪,侮辱罪判幾年

侮辱罪在我國刑法當中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罪名,但是又是和我們息息相關的罪名。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自己被人侮辱的情況,因此利用法律維權將是有效的途徑。那麼,什麼叫侮辱罪,侮辱罪判幾年?

一、什麼叫侮辱罪,侮辱罪判幾年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他人的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裡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主體。對於以期刊雜誌刊登侮辱、誹謗他人文章的,根據新聞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發佈的《期刊管理暫行條例》第5條、第36條規定,任何期刊凡違反本規定,刊登侮辱、誹謗他人的內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區別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沒收或銷燬違法期刊;定期停刊;停業整頓;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侮辱罪如何處罰

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實際中如果遇到有人對您進行侮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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