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借條一方簽字也可以算夫妻共同債務?

什麼?借條一方簽字也可以算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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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借條一方簽字也可以算夫妻共同債務?

作為一名勤勞的搬運工,小編今天要給大家講一個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例。

借條只有夫妻雙方當中一方的簽字,但該筆借款用於家庭共同開支,該筆借款是否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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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和曾某某原系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開辦了機械加工廠,因生產經營所需,分三次向廖某某借款共計70000元。現二人已離婚,原告廖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汪某某、曾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汪某某、曾某某於2000年8月結婚,於2017年7月經法院判決離婚。2008年,汪某某開設一家庭作坊式工廠(未在工商部門註冊),曾某某曾在該廠幫忙,曾某某無其他正式工作。家庭所有開支均由被告汪某某支付,工廠經營所得也用於家庭共同開支。2014年1月至同年5月,汪某某因工廠經營所需分3次共向廖某某借款70000元,並出具了借條3張,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截至廖某某起訴之日,汪某某、曾某某均未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被告汪某某向原告廖某某借款7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汪某某應當向廖某某履行償還借款70000元的義務。

另,該筆借款發生在汪某某、曾某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次,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雖然借條是汪某某所籤,但二人家庭的生活開銷一直來源於汪某某所開設的加工廠。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由汪某某、曾某某償還廖某某借款70000元;

現該判決已生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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