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如何保持公司控制权?

-独行俠_Fish-


首先,从公司的治理结构上来讲,是一个三层的治理结构:最上面的也是公司最高的一个权利机构---公司的股东会,第二个是董事会,第三个是管理层。

《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公司所有的股东组成的,那么在股东会上,所有人都是按照他在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的数量或者比例来决策公司的一些重大的事项,所以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它不是按照人头,而是按照你所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的数量或者比例来决定的。一股往往是一个表决权,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境外的结构下,一般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里面也有分ClassA 和ClassB,有些类型是可以设置成一股多票的,这是大家要注意的。但是在境内的公司法下,分成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法原则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也就是一股一票的原则,但是股东之间可以在章程里面去做额外的约定;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依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基本上在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一股就是对应一票。所以,这就是股东会层面的治理机制、决策机制的情况。

《董事会层面》

接下来是董事会层面,董事会是由股东会投票选举产生或者股东委派产生。一般大家会先定好董事会的席位数,正常情况下是按照股东会的股权比例来决定董事会的席位分配,但是这也不是一个不能改变的股东之间的一个约定,不一定要按照股东会股东的股权分布比例来分配董事会的席位。境内公司法下董事会是由股东会委派产生的,谁有权委派多数的董事,就意味着谁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在公司的董事会下,对一个事情进行决策的时候往往是按照一个人头一票的原则来进行的,换句话来说就是一个董事就有一个表决权。但是在境外的话,可以约定某一个董事或某几个董事拥有多个表决权,这只有在境外架构下才行得通。

《管理层》

接下来是公司的管理层,大家都知道公司的管理层就是CEO,CFO,CTO,公司的管理层又是由公司的董事会来任命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的话,那对公司管理层就具有了发言权和甚至决定权。在公司的整个治理结构里面,最核心的是上面两层,是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

所以说,我们在结构上考虑怎样设置或者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巩固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时候,就需要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层面去考虑,设置一些措施和机制。

维持控制权的建议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在股东会的层面上如何维持控制权。在股东会里是按照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的数量或者比例来决策事情。一般来讲公司的事情是由持有代表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一些更重大的决定可能需要更高的比例,它可能不是1/2,可能是2/3,甚至是3/4。

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讲,如果只要有1/2的表决权就能通过的话,若创始人持有50%以上的股份,那么他单方面对公司的事情决策就有很大的主动性。即使在需要2/3或者3/4以上才能通过的情况下,如果创始人持有50%以上的股权,他就有一个天然的否决权。换句话来说,他持有50%以上的股权,没有他的同意,这个事情也通过不了,因为没有他的同意,赞成票应该是达不到2/3或3/4 以上。所以说在股东会层面,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最好最理想的一个办法就是维持50%以上的股权。当然维持50%以上的股权,在创业的早期也不是一个特别难的事情。在刚开始融资的时候,公司不会发展的特别快,所以在早期不是一个问题。但是一旦公司发生多轮融资以后,一般3轮或者3轮以上融资以后,往往公司创始人的股权就会发生改变,从公司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他的股权不可能一直不变,但是最好采取一些措施保持创始人的股权不要轻易低于50%或者延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进程。

对此,有两个建议:

第一就是我们要尽可能的提前规划。如果创始人从创业之初就能够对公司接下来的发展所需要的融资有一个整体上的规划的话,也能整体上对公司的股权分配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规划。如果在急于用钱的情况下仓促地去融资可能会导致融资条件不佳,比如过低的估值、释放更多的股权,从而失去更多的公司股份,例如1号店因为资金的原因引入平安投资,一下子给了平安80%的股份,导致在非常早期的时候创始人就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如果提前对融资有一个规划的话就可以尽量避免。

第二是避免对赌。这里的对赌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业绩对赌,所谓业绩对赌指投资方投资我们公司的时候先按一定的估值投资进来占一定的股权比例,譬如占20%的股权,同时投资方会与我们做一个对赌的安排,比如要求某一个财年我们的收入、利润或者用户数量应该达到一个指标,如果没有达到的话创始人就要按照对赌的规定出让股权给投资人,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创始人的股权及对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增加投资人对公司的股权。所以如果输掉对赌的话,就会过早地让创始人失去对公司50%以上的股权,从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这里我有一个建议,如果说真的避免不了对赌的话,也要对股权的调整设置一个上限,换句话说,对赌输了,股权怎么调也不能让我的股权低于一定程度,譬如 50%。如果有了这个约定,即使我们输掉了对赌,在股权调整上面,也不至于丧失过多股权和对公司的控制权。

但是公司发展需要不断的融资,创始人的股份很难一直控制在50%以上。大多数公司在后续的融资上,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其实也是一个正常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呢?

在股东会是由股东手上的股权数量来决定的,如果股权低于50%,但是手头掌握的表决权多于50%的时候其实也能达到对公司的控制,从法律上的角度上讲有几个措施:

1.归集表决权:把小股东的表决权归集到创始人的手上,增加创始人手上表决权的数量。例如创始人只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就只有30%的表决权,当他把其他几个创始小股东拥有的二十几点股权归集在一起的时候,他就会有了50%以上的表决权。

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a.表决权委托:这是最简单的一个方式让其他的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在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授予给股东。一般来讲,所委托的表决权是不可注销的,或者约定一个比较长的授权期限。

b.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创始股东跟创始团队的其他小股东一起签署一个协议,就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时候依照统一的意志去表决,其他的股东与创始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照创始股东的意志进行表决。

c.设置一个持股实体来持有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小股东都是通过持股体间接地去持有公司的股权,同时持股实体所对应的表决权是由创始股东来控制的。创始股东除了能行使他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之外,还可以行使持股实体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持股实体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将创始股东设为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经理,这样的话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就由创始人实际控制,因此这个持股实体所代表的表决权就由这个创始股东实际控制;

另外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股东要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GP),其他股东为有限合伙人

(LP),大家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控制的,有限合伙人是不能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因此创始股东也就控制了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表决权。

这种方式除了能把其他小股东的股权归集在一起以外,如果公司有员工期权的计划的话,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把员工期权所对应的股权也设一个持股实体,将这个持股实体在目标公司所对应的表决权也放在创始股东手下。通过这种方式,创始团队的小股东以及公司预留出来的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和期权计划的这一部分股权都可以集中在创始人手上,这样加在一起,虽然他自身的股权低于50%,但是他的表决权是可以高于50%的,这样也能够继续实现创始人在公司股东会层面的表决权。归集表决权只是当创始股东股权低于50%的时候,使创始股东的表决权高于50%的常见方式之一。

2.多倍表决权:创始股东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约定创始人的每一股股权拥有多个表决权(譬如10个),这样能够大大地增加创始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利。前面这两种方式都是积极主动的增加创始人在公司的控制权一种的方式和策略。

3.创始人的否决权:创始人否决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的策略,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的时候,在公司的股东会层面做决定的时候给创始人一些否决权。这些否决权是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的,例如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公司重大资产的出售、公司的审计、重大人士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创始人可以要求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他的同意表决不通过。这样的话,虽然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但是他至少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有一个防御性的作用。



Felix的货铺


创始人要保持对公司绝对控制权,有2种方式

1.控股,通过股份控制公司,又分为三种:a.绝对控股——股份超过67%或者说超过2/3,基本可以决定公司所有大小事宜,包括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b.相对控制——股份超过51%,决定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c.否决性控股,拥有一票否决权——股份超过34%,和第一个绝对控股相辅相成!这三种是作为一个创始人靠股份可以保障的权利,其他虽然还有一些股份表达的含义 基本没有啥控制权所以就不一一讨论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注意后半句。公司章程规定的控制权的情况下,除非你拥有67%以上股份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接下来分别以阿里巴巴、京东、华为谈下三种不同的股权架构,都是根据公司章程定的!2.由公司章程来定的公司特殊管理架构!a.阿里合伙人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也不等同于双重股权架构。在“合伙人”制度中,由合伙人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非根据股份的多少分配董事席位。所以拥有阿里股份30%多的日本软银只享受分红权,而只拥有7.8%股权的马云等合伙人却能控制阿里巴巴;b.京东AB股双重股权架构,同股不同权,刘强东所持股票属于 B 类普通股,其 1 股拥有 20 票的投票权,其他股东持有为A股,一股一票权,所以京东被东哥牢牢抓在手里;c.华为虚拟受限股,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只有2个股东: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98.99%;任正非,持股1.01%。华为工会持有的是虚拟受限股,员工只有分红权,而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进行买卖,一旦离职则自动丧失相关权益。公司的内部控制权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普通员工,股东会决定战略,董事会决定战术,管理层及员工负责执行,但是如果公司上市了股份被稀释了,大量散股进场,股东会基本就丧失了控制权,而是通过董事会来控制公司!公司创始人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如果不注意自己公司股权可能就会丧失对公司控制权,当股份不断被稀释的时候一定要通过章程把控制权牢牢抓在手里,尤其是在引进资本融资时要尤为注意!


怡夏说卡


1、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当公司无控股股东,也没有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可以和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

2、定向增发

方法“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且当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时,大股东此时采取定向增发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从未来减持的角度考虑也更为有利。对于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一方面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一方面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

3、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如何通过资产重组保证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举例来说,当大股东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较低时,可以与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可以对B公司发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大股东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同时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大股东便增强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

4、管理层收购(MBO)

“管理层收购”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管理层收购可以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5、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公司章程”指大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增加外部竞争者收购难度和时间成本,进而确保自身的实际控制权。例如,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界定增加“连续持股时间需要达到12个月以上才有提案权和投票权”等限制,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从而减低敌意收购的风险。

6、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采用“同股同权”这种股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

例如,当企业上市后,可以将股票分为A、B两类,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A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管理阶层手上的B类股却能投10票。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管理层放心大胆地出击,不用担心会被辞退或面临敌意收购。因为,即使持有约三分之一B类股的创办人以及重要内部人就算失去多数股权,也能持续掌控公司的命运。

如果要推行双层股权结构,应该选择合适对象先行试点。新三板创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多,且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与公司创始人的博弈能力较强,在某种程度上更接近推行双层股权结构的条件。


产经洞察


创使人在成立公司时,就应对公司的架构和发展提前作出战略规划设计。我们以《公司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依据,以上市公司为例,阐述一下在什么情形下拥有公司制权:

1、投资者为持股数超过50%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持有股份表决权超30%

3、投资者持有股份表决权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人选

4、投资者持有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初创企业,由于股东人数较少,持股集中,创使人必须持有更大比例的股份,才能掌控公司。具体的操作方法:

(1)以绝对持股数量控制公司。

天使轮时,创使人出让股份比例不要超20%,A十B轮不要超30%,到IpO时,创使人持股不低于50%。当然,这是一个理想的状态,公司需要作股权融资时,尽量做高公司的估值,尽可能减少对创使团队持有的原始股份的稀释,特别要注意持股比例的几条红线。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66.7%以上为绝对控股,持股超过50%为相对控股,持股33.4%以上对重大事项有否决权,持股比例低于总股本1/3,对于未上市或挂牌的中小企业而言,创使人将完全丧失对公司的掌控。

(2)为公司设计特定的股权架构。

创使人可以以小博大,先成立数个合伙企业,创使人当任合伙企业里的GP(普通合伙人),其它的出资人当LP(有限合伙人),这样创使人即便占股1%,也能掌控这类企业。再以合伙企业作为法人股东,出资成立新的目标公司,如下图所示:

通过这种安排,创使人能以较少的出资,控股目标公司。

(3)在公司章程里加入特殊的条款

比较典形的有投票权委托丶创使人股东在董事会里有一票否决权丶AB股的安排(创使人持有A类股份,其它投资人持有B类股份,A类股份一股相当于B类股10个或20个表决权),但这种股权结构在国的上市或挂牌时会遇到障碍。

(4)其它

创使人和团队里其它股东或特定投资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通过以上操作,创使人将能以较少的出资,全程掌控公司。大家有更好的方法,希望能共同分享。谢谢!


阿尔云财经


创业不在于控股权,而在于决策权,当然,这是从追求公司规模无限增长的角度考虑,小生意当然要保持控股权,否则赚太少就会关门。

公司控股权是要视情况而定的,如果觉得你一个人就可以搞定资金和经营,不需要出让股份,独自控股。

从公开资料看,公司要迅速做大,必须大量稀释股权而换取资金或者是人才,互联网大公司就是鲜活例子,阿里腾讯创始人持股比例极少,原因就是股权换效率。

同样是互联网的早期公司当当网,创始人不舍得放股权,最终做不大,被同行远远甩开。

还有一家超级跨国公司,同样是将股权用于换人才,也就是员工持股,成为一家做啥都要做到行业第一的公司。

不能把股份比例视做财富唯一标准,最重要的是公司价值。一家价值100万的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只有100万的财富,一家价值1亿元的公司,持有20%的股份也有2000万元财富。

所以,不要盯着股权,要做大公司,就要始终从怎样经营思考,而不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


西格玛的化学


股权控制

  1、100%持股:那是你一个人说了算;

  2、67%持股:绝对控股,也是你说了算;

  3、51%持股:基本也是你说了算;

  4、34%持股:如果股权比较分散,你有一票否定权,上市公司会比较看重这条线;

  5、持股30%:上市公司要发起要约收购的;

  6、持股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主要用于上市公司)

  7、持股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8、持股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主要是上市公司举牌线)

  9、持股3%:临时提案权

  10、持股1%: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所以初期的股权架构一定要设计好


三藏落地辅导咨询


在董事会层面如何维持控制权

在董事会层面,决策的决定是由人头决定的,在董事会里的人头数越多,话语权就越重,就能控制公司的董事会。所以最直接的一种方式来控制董事会,就是委派或者提名多数的董事。这个在早期不是问题,但是在后期公司融资越多、股东越多、公司的投资人越多的时候,要保持多数的董事要去跟投资人协商。

提名委派多数董事是创始人在董事会保持控制权比较直接的一种方式,另外一种方式在境外是行得通的,创始人本身就是一个董事,他在董事会里面可以行使多倍表决权(比如其他的董事一人一票,而他一人有三票),这样也能增大创始人在董事会的控制权。

另外大家可能都听过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董事会的席位不是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来分配的,规定阿里巴巴董事会里面的多数席位是由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会议来委派的,组成阿里巴巴合伙人会议的是阿里巴巴创始团队成员和高管。通过这种机制,阿里巴巴可以控制它的董事会,即使马云及其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低于 10%都可以很好地控制公司的董事会。

减少 “引狼入室” 的概率

以上是在公司的董事会层面如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除了从公司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来加强和控制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之前提到的俏江南,1号店和雷士照明,他们其实有一些共同性。譬如1号店,它引入平安以后又引入了沃尔玛作为投资人,沃尔玛第一次获得了约17%的股份,第二次获得了50%以上的股份,第三次就把全部的股权都买走了,股权被都买走以后,于刚他们也就自然地从公司里面出局了。雷士照明也是,后期引入了施耐德作为他们的投资人,等吴长江后面发现施耐德投资的时候不仅仅有的是投资的目的还有战略上的目的。对于俏江南来讲,CVC虽然是一个投资人,但是他在收购俏江南前后已经收购了大娘水饺,因此投资时是打算在餐饮这个行业做一个并购整合的,也有一些战略的目的。


所以在引入投资人的时候,我们也需要对投资人做一个分析,以减少投资人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抢占公司控制权的概率。财务投资人目的往往相对比较简单,就是把钱投进来以后,经过若干年公司发展,退出实现财务回报;战略性的投资人的目的可能会更加深远,并且往往会愿意以比财务投资人更高的价格投进来,为了配合他自己的战略。所以战略投资人往往更有可能想要去夺取公司的控制权。这样我们再引入投资人的话,一定要进行谨慎分析,到底是去引入一个战略投资人还是财务投资人。如果要引入战略投资人的话,一定要对投资人的目的做出清晰准确的判断,需要更谨慎地按照前面提到的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为加强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去做一些设计。

还有一个方面,如果我们最初引入的是一般的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或者个人投资人),那么比较强势的创始股东可能会要求他们不要把股份转让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者战略投资人,这样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战略投资人对公司控制权的威胁。

失去控制权后的补救措施

在创始人已经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后,也有相对的补救措施。

公司在上市的时候,上市对于创始人来讲是拿回控制权的一个比较好的时机。拿京东和百度来讲,他们在上市的时候,虽然所有的股份都变成了普通股,他们把普通股也分成了两类:一类是A类普通股,另一类是B 类普通股;A 类普通股一股设置成多个表决权,B类普通股一股只有单个表决权。

譬如创始人股东持有A类普通股,虽然上市的时候他持有的股权比较少,但是他对公司的表决权的数量和比例比较大。往往在上市的时候做这种安排,第一,市场上公众投资人和监管机构也比较乐于看到创始团队控制公司,接受这种安排也比较容易;另外一般公司上市的时候跟投资人谈这个安排也比较容易,因为投资人看到他的投资很快就会有一个很好的结果。

但是刚才说的这种dual class的安排是在境外,比如是在美国才能行得通的。大家知道,在香港也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阿里巴巴之所以去美国上市,也是因为香港坚持一股一票的原则。在境内dual class 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境内上市的时候,也是创始人拿回控制权一个比较好的机会:第一,投资人有了一个比较好的退出渠道,第二,上市以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会变得分散,所以相对来讲,其他股东相对于创始人来讲,对于公司的控制权比较弱,而创始人对于公司的控制越来越强。

另外一个比较好的措施就是回购。譬如在早期投资人进来的时候,跟投资人谈好,在什么情况下创始股东以什么样的价格(往往高于投资成本)从投资人的手上回购一定的股权。在早期融资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僵持的局面。

为了打破僵持的局面,创始人有时愿意以投资人要求的估值先接受这一轮融资,释放比较多的股权,先做完这一轮融资让公司有钱去发展。可以跟投资人去谈,当把公司做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或者公司业绩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下,以一个什么样的价格,再从投资人手中买回多少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创始人因为在融资时释放出过多的股权而失去的部分控制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