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江口縣原政協副主席徐某福玉屏受審

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江口縣原政協副主席徐某福玉屏受審


10月24日上午9時許,伴隨著清脆的法槌聲,貴州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一樓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江口縣原政協委員、副主席徐某福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縣直相關部門黨員幹部等200餘人全程參加了旁聽庭審。

庭審過程中,審判長以嫻熟的審判技巧精準掌控庭審節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環節有序開展。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審判長亦對本案的核心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在舉證階段,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充分質證,並運用多媒體證據展示平臺,實現了舉證、質證電子化,使證據“活起來”,適應了庭審實質化新要求,促進庭審過程高效、公正。

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受賄事實,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某福在擔任江口縣副縣長、江口縣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其分管聯繫國土、房產、住建、林業等部門的職務便利,以直接收受錢款、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房產和以借為名安排他人代為支付個人費用的方式,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財物;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與他人共同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61.0714萬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事實,被告人徐某福自1982年2月在江口縣太平鎮(原太平鄉)參加工作以來,截止2019年2月,其個人及家庭實際擁有財產和支出共計1020.980233萬元,其個人及家庭合法收入、受賄個人所得共計330.600184萬元,其家庭財產及支出明顯超過家庭收入690.380049萬元,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於案件案情複雜、社會影響較大,經合議庭協商討論,該案擇期宣判。(李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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