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檢察:你是否購買過這樣的不安全食品?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健康中國”戰略,順應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新期待,沿河檢察院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重點針對食品安全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專項工作, 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沿河檢察:你是否購買過這樣的不安全食品?

2019年10月24日,該院第二檢察部幹警在開展公益工作中發現,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和平鎮廈門面包房,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和平鎮臻麥蛋糕店,在生產、經營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中,存在部分預包裝食品未貼標籤及部分預包裝食品所貼標籤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生產、經營的散裝食品容器、外包裝上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內容。由於蛋糕類食品保質期一般只有4天左右,未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致使購買人員無法辨認食品是否屬於過期產品,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沿河檢察:你是否購買過這樣的不安全食品?

該院第二檢察部辦案人員通過現場攝像、拍照、詢問證人等方式全面固定違法事實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沿河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職責作出行政公益訴訟立案決定。

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鏈接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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