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低齡化難題如何解決?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與會人員在對草案表示總體贊同的基礎上,積極建言獻策,並對當下的社會熱點問題予以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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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社會公眾聚焦犯罪低齡化問題。如何約束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對這一熱點、難點問題,多名與會人員建議應當保留並完善收容教養制度、增加監護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加強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對於這部分未成年人,如果處理不好,一方面社會公眾不滿意,認為放縱了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對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他們可能因此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危害越來越大。”對此,李鉞鋒委員建議草案保留收容教養制度,並進一步在適用條件、主體、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錯分別干預制度這一鏈條更完善有效。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作為少年家事審判庭法官,對這一問題深有感觸。她表示,收容教養制度即使取消,對於這部分的法定程序和最後的處置措施,也應留有相應規定。“無論是國外還是一些少年司法比較完備的地方,對這部分孩子的法定處置程序、措施都是有規定的。”

吳月委員表示:“強制教養主要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等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偏差已經相當嚴重,亟須干預,但又沒有監護人、家庭已無管教能力或者不再適合由監護人管教等特殊情形。”

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讓這些未成年人進入專門學校也不見得合適。因為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和犯罪未成年人在行為性質等方面截然不同,都進入到專門學校會相互影響。”杜玉波委員建議,應進一步明確對未成年人的犯罪管教辦法。

鮮鐵可委員建議,應當建立“對有不良行為”“對有嚴重不良行為”“對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級干預矯治制度。“如果刪除了這章規定,分級處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環,會導致司法機關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的兩個極端之間左右為難。這一章規定比較麻煩,肯定有分歧,但是隻要有分歧就回避的話我不贊成。”

鄭功成委員尖銳地指出,未成年人殺人案對社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放火都沒關係,這個導向非常可怕”。因此,他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嚴重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實際上也是為了預防更多的人犯罪。”他說。

在未成年人極端犯罪案件中,父母作為監護人往往嚴重失職。

吳月委員指出,草案沒有規定家庭成員監護失職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於監護不良或缺失受到懲戒的監護人更是微乎其微”。據此,她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對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當的社會干預措施,“在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空洞的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

切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強法治教育應當先行。

“對於未成年人加強法治教育,一方面是自我保護的教育,另一方面是不能、不敢危害他人的教育。”符宇航代表認為,草案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作為法治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學計劃”中“納入學校教學計劃”需要加強力度。她建議,可以改為“納入中小學必修課程”,作為法治教育的必修課程。

原標題:犯罪低齡化難題如何解決?——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

記者:姜佩杉 見習記者:冼小堤

犯罪低龄化难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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