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救落水兒童致其受傷,被救兒童家長要求賠償,合理嗎?

見義勇為救落水兒童致其受傷,被救兒童家長要求賠償,合理嗎?

見義勇為的含義是:看到正義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見義勇為行為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自古流傳至今傳,湧現出大量見義勇為的英雄和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蹟。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由傳統的院落生活進入到高樓大廈,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少了,甚至對面鄰居互不來往的現象並不少見,人們由傳統的熟人社會進入陌生社會,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越來越虛偽和冷寞,見義勇為的事例大有鶴立雞群之感。因此,全社會都應當大力倡導見義勇為行為,真正做到莫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見義勇為與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行為既有區別也有聯繫,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中“保護他人人身安全與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安全”行為可以理解為見義勇為行為,因此,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行為不等於見義勇為行為,而見義勇為行為一定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行為。從國家本位或社會本位的角度來說,見義勇為行為是高尚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行為。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只所以作為刑法上的違法阻卻事由,排除行為的違法性,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正當防衛行為與緊急避險行為沒有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正當防衛行為是“正對不正”的行為,換言之,正義不得向不法低頭是正當防衛行為合法且值得鼓勵的理論源頭。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正當化根據均為“法益衡量”,因此,正當防衛有限度要求,同樣緊急避險也有損失大小的要求,其基本根據都要在於法益衡量。在保護他人財產安全時,法益衡量原理不難理解,無非比較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行為保護的財產價值與損失的財產價值,財產有價,比較起來完全沒有問題。但是當保護他人人身安全時,因生命無價,因此,正當防衛的限度與緊急避險的必要性問題頗具爭議。在見義勇為者救助落水兒童事例中,可以類比緊急避險行為,緊急避險的合法性根據為“法益衡量”,即當避險行為所保護的法益大於損失的法益或相當時,認為成立緊急避險,實施緊急避險的人在刑法上阻卻違法,在民法上不產生責任,而由險情造成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然,在避險過當的情況下,會產生相應的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對於該問題的回答還真不是或有或無的問題,要結合避險當時的實際情況,作綜合判斷,在排除避險過當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為緊急避險成立,因為兒童落水導致死亡的概率極高,在死亡有傷害的法益面前,我們肯定會選擇傷害。因此,落水兒童家長要求見義勇為者賠償的說法根本沒有理由,也選錯了賠償對象。

落水兒童的家長可向險情造成者要求賠償,如果險情發生在水庫或池塘,可以要求水庫或池塘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賠償。如果發生在海域等公共水域,家長作為監護人只能好好想想自已是否盡到監護職責了。但是無論向誰請求賠償,根據監護人的過錯程度 ,應與賠償主體共同 責任。

正當防衛時民事責任的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該條對正當防衛的民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一般正當防衛造成行為人輕傷及以下結果,不僅無刑事責任,更無需負民事賠償責任。在滿足無噹噹防衛情況下,即使造成行為死亡或重傷的結果,也無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問題。但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就會產生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但都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緊急避險時民事責任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救助行為如果符合緊急避險成立條件,不需要負民事責任,也無刑事責任的問題,但是避險過當,則會產生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但都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緊急避險的限度要嚴格遵循”法益衡量“規則,即避免的損失要大於或等於因避險所造成的損失。如船舶海上遇險時,需要向海裡扔下一部分貨物時,就要掌握限度問題,如果扔下一噸貨物完全可以避免危險的發生,而船長下令扔下十噸貨物噸,就屬於避險過當的情形。但在避免人的危險時,由於生命無價,因此,在人與物選擇時,人的生命永遠大於物,無論損失大小。但在人與人之間進行選擇時,應嚴格遵循“法益衡量”規則,如果犧牲一個人可以挽救幾個人生命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犧牲一個人的生命,存在爭議,主流觀點認為可以實施緊急避險,在一對一選擇時,應看是否有法定的保護義務,如女朋友和母親同時落水,救誰?答案是先救母親,因為你對母親有法定的救助義務,而對女朋友則沒有。

見義勇為時施救人損失的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另以上法律規定外,我國還設有見義勇為基金會,也會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獎勵和補償。

見義勇為時致使被救者受到傷害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行為兼具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行為屬性,但仍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是保護和避免國家、集體及他人人身財產免除損失的正義行為。因此,《民法總則》另規定:見義勇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立法的極大進步,完全可以打消見義勇為又被訛詐的情況發生,使英雄流血不再流淚!

綜上,筆者認為家長要求見義勇為者賠償不合理,但有例外。這樣的情況下,作為家長首先要理性地自我檢討,自已的怎麼盡監護職責的,再去選擇合適的賠償主體,莫讓英雄流血又流淚,莫讓自已的孩子落水後因得不到救助而命喪黃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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