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其間女方懷了別人的小孩,已經三個月了,但這段時間判決離婚了,另一方可以再告女方重婚罪嗎?

緈冨小豬豬


首先對男方表示同情,夫妻之間走到這一步真是悲涼又狗血。

分居期間女方懷了別人的孩子,這種情況能告女方重婚嗎?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應當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內出軌方是否構成重婚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謊稱初婚騙取登記或串通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騙取登記;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又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

如果女方沒離婚期間有跟別人登記結婚的情形,或者雖然沒登記結婚但是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樣是構成重婚罪的,男方有證據可以去告。但是如果沒有以上兩種情形,只是出軌懷孕的話,是不構成重婚罪的。

雖然不構成重婚罪,但是在婚姻關係沒結束之前,就出軌懷了別人的孩子,也是存在過錯的。如果男方調查收集到女方出軌的證據,足夠證據證明另一方有過錯方,可以要求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基礎上、分割財產時有所傾斜,多分財產,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有婚外情一方給付損害賠償金。如果是在法院已經判決離婚後才發現,對於已經分割的財產,一般不能再次主張重新分割。

綜上,想要通過法律途徑制裁女方還是比較困難的,既然已經離婚了,還是把過去的恩怨放下,向前看,好好開始新的生活吧。



上林院


在你們分居期間,她與別人有染,並且有了三個月的身孕。現在你們已經離婚,想要告她重婚罪,這當然是可以的。

但是,你告她重婚罪,就要以事實為根據。她與別人有了孩子,肯定是屬於出軌,但是,這個是否屬於重婚罪,尚要看其有無重婚罪的特徵。

一是在你們的婚姻期間,有無再次登記結婚。如果你們還沒有離婚,她便通過關係或者其他手段,編取民政部門領了結婚證,這是最典型的重婚罪類型。

二是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卻對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這個也是她通婚罪的重要表現之一。

如果你有這兩方面的證據,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追究你原妻的重婚罪。如果你找不到證據或者有證據不予起訴,都無法做到對她的違法行為的刑罰追究。

如果她與別人只是偶爾通姦而有了孩子,雖然還在你們的婚續期間,但這只是屬於出軌,而不是重婚。法律對此就無法實施制裁了。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大丈夫何患無妻,你會遇到更好的。

但是通過你陳述,告女方重婚罪有難度的,雖然這個結果可能讓你不是很好接受,你接著看就知道了,我們來看我國刑法對重婚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你看,你妻子的身份收下你符合有配偶的人這種犯罪主體,接下來就看具體的犯罪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來說,與他人結婚是指和對方領取結婚證(以前婚姻信息各地相對閉塞沒有全國聯網是存在的,現在好像也只是省內聯通),或者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所以我估計你妻子的行為應該沒有達到這種程度,應該是一種出軌行為,或者是與他人單純同居行為。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他是無法構成重婚罪的,但是難道我們就這樣被這種人渣隨意傷害麼?不是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這種你可以直接起訴離婚並且法院會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符合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判決離婚。

此外,由於對方的出軌行為,你可以提出賠償請求,具體規定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起訴離婚並且要求賠償,好好過自己的日子,這種女人不要也罷,你想想這是早發現,如果現在沒發現,這種女人會給你、給你的家庭帶來多大的災難?


王康律師


我的觀點是:重婚罪必須有證據在你們沒離婚期間,妻子又和別人扯證懷孕,最少能證明他們在你們婚姻內,又過著夫妻生活,這才叫重婚罪。否則的話都算不上重婚罪。告到法庭估計能多拿到些經濟補償僅此而已。

所以,如果拿不到太多錢的話,建議你不再攪這趟渾水了,打官司,上法庭牽扯你多少經歷?而且,官司打得越發明瞭,你贏得越徹底,你會越生氣。

為什麼,法律是要證據的,你在蒐羅這些證據的過程中,相當於你體會了一把你前妻在你們婚姻中都幹過許多不應該在婚姻中做的事,你的感覺能感受嗎?

即便是你們已經離婚,即便是你巴不得早點離婚,但是她在婚姻中目無法紀,視你的感受於一切之外,給你頭上編花籃,你怎麼都高興不起來。

說白了,為了得到一筆更多的補償,你還得去揭傷疤,在傷疤上撒鹽。獨吞人間不應該承受之痛,何必呢?如果不差錢,乾脆當吐了口痰一樣,把這件事儘快甩開了算了,糾結讓自己更難受。

另外,就算能得到一筆可觀的經濟補償,打官司牽涉的精力,人力,物力也不可小覷,合計一下,得到的和損失的差不多的話,何苦呢?

律師講法理,初心講情理。有些道理不是越明白越好。有些細節不是越靠近越好看。考慮自己的感受,可能愛得到一筆錢更重要。

所以,我的建議是,遇人不淑,趕緊撤離,不要還在這件事上糾纏。還得給她和她的孩子回首往事,鬧心。也不是你們的曾經過往。過去了就讓他過去吧,並不美好。


初心微視界


依據最高法對《婚姻法》的實施解釋中規定,對離婚存在有過錯方的,給出了無過錯方要求相應的經濟賠償依據。高法的補充規定是;

一,有重婚罪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有家暴行為的。

四,有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

只要觸犯了以上規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存在過錯方給予經濟上的賠償,法院在判定離婚案件時,依法就可以在分割共同財產上向無過錯方傾斜。

如果拿到離婚證以前,女方已經懷孕三個月,這足以證明女方在婚姻期間內出軌,就觸犯了最高法對《婚姻法》在實施工作解釋中的規定。只要事實存在,有確鑿的證據,你是可以將前妻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要求她給予經濟上賠償。

法律對任何民事或者是刑事案件,都規定有一個追訴期,年限不等。如果你和前妻離婚還在一年之內,發現了前妻在婚內與他人同居並懷孕的話,沒過追訴期,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已經過了一年的追訴期,你再有證據和事實,在法律上也不能成立,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了。

如果在和前妻離婚以後,才有人告訴你,前妻已經懷孕三個月的話,前妻只要是在拿了離婚證以後懷的孕,就不能證明前妻和他人同居出軌,要找到證據,簡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你最好別耿耿於懷,應該從噩夢中醒來,重拾自我,提升自我,才是正確的。


老蔣閒言


根據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若是辦理結婚登記的重婚行為,容易取證,也容易證明。但是,實踐中更多的重婚表現形式應當是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所以,並非所有的出軌行為都是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如果雙方僅偶爾或間隔地共同居住,如一夜情、嫖娼、通姦等都不屬於重婚行為,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也不屬於重婚,而是《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所以,以女方懷有他人子女,嚴格上並不足以認定其構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個確實不好證明,因此很多即便客觀上屬於重婚,也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得到處罰。對於這類重婚行為,主要的證據有證人證言,舉辦婚禮,是否在具有代表夫妻關係的文件或材料上簽名,是否在私生子的出生證病歷等材料中籤署父親名字等等證明。

另外,重婚屬於可自訴範圍,若堅持認為對方涉嫌重婚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葉律師


出軌並不等同重婚

但非常遺憾的是,出軌並不等同重婚,甚至孩子是別人的,都不是,重點還要看是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辦理了兩個結婚證

很多人會容易混淆,出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這三個概念

但是法律上,這完全是不同的定義

第一,出軌

類似一夜情,偶爾和別人發生性行為了,都可以算作出軌

出軌在離婚裡,對方作為過錯方可以適當少分,法律實踐中其實並不會少分多人,沒有額外賠償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看名字也看的出來,這已經不是普通的一夜情,曖昧,偶爾和別人發生性行為了,而是長期同居了。

比如有老婆或者有老公,卻不回家,常年和另外的人一起居住。

類似題目中這種,雖然分居期間,但是也屬於婚姻存續期,如果老婆已經和別人長期同居,也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為法律上,兩人雖然分居,但是也還是夫妻關係。

對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外一方出了多分財產,還可以獲得額外的賠償

第三,重婚

首先,重婚罪屬於刑事自訴罪,也就是必須自己起訴。

重婚罪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雖然並不算重,但是刑事犯罪還面臨的是案底問題

但是什麼情況下才構成重婚呢?

法律上比較明顯的兩種是,一個是扯了兩個結婚證,但是說實話現在結婚證都全國聯網,兩個結婚證除非假身份證,還是很難辦理,一個就是以夫妻名義生活

所以,你可以理解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且對外以夫妻名義生活,才會構成重婚罪

因此,要起訴女方重婚,證據上必須證明當時女方在婚姻期間和別的男的同居還以夫妻名義生活才行。


廖彩琳律師


律師答疑:懷孕並非重婚罪的定罪條件,必須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構成才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提出問題的人明顯對重婚罪存在很多的誤解:

重婚罪的犯罪構成必須是在有法定的婚姻關係中又與他人發生了法定的婚姻關係或事實上的婚姻關係,才可構成重婚罪。在以前網絡不發達的情況下,存在兩地都能登記發訂婚的情況,所以當時的兩段法定婚的重婚罪還是非常有可能的。隨著網絡發達後,婚姻登記已經全國聯網了,所以兩段法定婚基本不太可能,除非有一方偽造身份信息進行法定婚的登記。現在普遍存在的現象還是後婚為事實婚,而事實婚是要求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這裡兩個條件非常重要:1、以夫妻名義;2、同居,連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任一條件不滿足都不屬於事實婚姻。而懷孕並不能證明上述兩個條件,所以提出問題的人只描述了懷孕是不足以判斷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的。


兩段婚姻必須有重合期,假如法定婚已經通過法院判決解除了婚姻關係,那麼後來即便形成事實婚也不構成重婚罪。所謂的重婚罪這個“重”是前提,必須同時存在兩段婚姻,如果沒有重合期,或者重合期非常短暫,都不足以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並不屬於親告罪,雖然是個非常輕的犯罪(最高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但仍然屬於公訴案件,所以不存在“告”的問題,只存在報案的問題。



重婚罪的受害方並非犯重婚行為的配偶,而是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所以即便兩個女的都願意嫁給一個男的,都不去報案或控告。公安機關只有獲得相關的犯罪線索,也必須立案並對相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只要主觀上是故意違反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的行為人都會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在上一個例子中,兩個女的同時嫁個一個男的情況,被追究重婚罪的是三個人,即兩名女子和一名男子,因為他們都在故意破壞一夫一妻制度,都犯了重婚罪。


重婚罪的執行並沒有非常的嚴格,在我國還有一些少數民族保留著一夫多妻的習俗,出於對少數民族習俗的尊重,法律並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分佈於中印交界地區僜巴人,即喜馬拉雅山脈以東、橫斷山脈西部的西藏察隅等平均海拔1000米左右的林區。至今還保留著一夫多妻的習俗。

陳豪俊律師


可以。但是想說的是,你以為懷了別人孩子就構成重婚罪,未免太天真。

重婚是指已經登記結婚的一方或雙方再次登記結婚,或者已登記結婚還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即重複結婚和事實婚姻。

平時所說的出軌、一夜情、通姦、臨時同居等行為,均不構成重婚罪。

嚴格一點說就是,只有情節嚴重的,比如天天生活在一起,一起上下班,一起出去辦事,對街坊鄰居也不避諱,大家認為就是夫妻,有固定、公開的住所,長時間同居的,才能認為是重婚罪。

對於重婚的,離婚時或離婚一年內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協議離婚的可以提出重新分割財產。

重婚罪追訴時效為二年。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可以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人9205


因為離婚時間孩子已經三個月了,可以肯定女方已經出軌了,但是這和重婚罪是有區別的,需要嚴格甄別。道德上的譴責和法律上的定義是有區別的。



我國法律規定,有配偶而結婚的,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會處予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過依照你的描述看,女方不一定是重婚,只是懷孕了,很有可能是其它原因所致,所以你告女方重婚罪僅憑女方懷孕,證據未必充足。


如果你以女方出軌為理由進行起訴離婚,因為在分居期間女友懷孕,這證據就十分充分了,那麼在離婚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你就佔據了優勢,但是從女方這樣肆無忌憚的態度上,可能女方已經不在乎了。

有句話形容此事的境地,我覺得還是那句“好離好散”最為合適,既然兩個人決定不在一起了,那麼就釋懷吧,不要再彼此的怨恨了,千萬不要再互相的傷害,因為你們畢竟相愛過,畢竟曾經決心和對方一輩子在一起,其實傷害對方,對自己也同樣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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