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吗?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间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才算是法律上所认可的吗?对此,我们做出了以下的案例分析:

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吗?

案例:

2018年3月,杨某入职一家电子公司,担任其厂房操作工,在职期间,电子厂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也并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的工资均以现金的形式对其发放。

2018年9月,电子厂告知杨某,从明日起无需再到其单位上班,对此,电子厂方也并未给出具体原因,更并未出具书面形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同月,杨某与其电子厂法定代表人通话,对方在电话中对厂方口头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作出肯定的确认。在此之后,杨某对此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厂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同时提交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

最终裁决结果:

电子厂应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杨某进行经济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案例分析:

针对本案,仲裁员在处理的过程中给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若为提供其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解除书。应承担其相应后果。

2、在原则上解除劳动关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若劳动者有其它确凿证据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用人单位方也认可其关系的解除,也可确认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实。

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吗?

经仲裁员的讨论,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同时给出以下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但也不免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上并未有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也有规定:1、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对其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2、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4、用人单位违反其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到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若用人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无需告知用人单位。

若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书面形式才可解除劳动关系,将会给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带来可乘之机。致使劳动者无法追偿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将不利于公平公正的解决劳动纠纷,也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电子厂并未出具出面形式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但杨某具有该厂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可进行证明,其可确认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为此,电子厂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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