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因接外包坐牢 456 天!”文章涉及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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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朋友圈分享的文章“程序员因接外包坐牢 456 天!两万字长文揭露心酸真实经历

”文章(文章链接在底部),由最初的好奇到对有些法律的不解,最后在深入了解下释然。

本文旨在帮助看了程序员文章后对我国司法有疑惑的伙伴解除疑惑。

第一个问题:程序员的量刑问题

“程序员因接外包坐牢 456 天!”文章涉及法律科普

程序员的判决(第十九条),红字为作者感慨(从左往右)

程序员的感慨本身就存在错误,开设赌场罪量刑并没有1年以下的说法,程序员和老板的罪名判定是相同层次的,属于共犯,而不是主犯与从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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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另外大家不应该因为本案涉及金额小,而忽视了赌博的危害,程序员及其老板只是因为早早被抓获,运作时间过短或者各种原因没法涉及更大金额。实际上法律也考虑到涉及金额不大,没有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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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堵场罪量刑标准

根据法律,程序员的量刑应该是3年以下,文中的判定符合标准,并未过重。

第二个问题:关于老板的量刑判定

诈骗罪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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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的判决(第一条),红字为作者感慨(从左往右)

作者感慨又有问题,老板的诈骗金额在23.7万,属于数额巨大,判处3-10年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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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诈骗犯罪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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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

开设赌场罪判定

老板的开设赌场罪,被判与程序员相同1年3个月,不用多说。

数罪并罚判定

但是接着有一个程序员很不理解,我一开始也很不理解的情况。

老板数罪并罚,为什么不是简单相加3年3个月+1年3个月=4年6个月,而是3年8个月,少了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里涉及到我国刑罚的合并,世界上具体的并罚方法主要有这几种:

1、吸收法。即重罪的刑罚吸收轻罪的刑罚,我国古代的传统刑事处罚主要是采用这种方法。

2、合并法。即把各个罪的刑加起来。 有些国家是绝对的并刑法,如英美,简单相加后执行总数。 有些国家是相对的并刑法,如法国,有上限的限制,超过上限即只执行上限。

3、限制加重法。即以最重刑为基础,在一定限度内加重处刑。 德国是这样的做法。 还有的国家是以最重刑期的一定倍数为上限,并且不超过有期刑的上限,如日本。

4、并列法。即同时存在多种方法(主要是1-3的方法),法官可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是这种,在不同的刑罚之间选择不同的做法。比如我国,无期和死刑可以吸收更轻的刑罚,这是吸收法;财产刑直接相加后执行总额,这是合并法;有期徒刑之间的并罚则使用限制加重法。

对于以上方法

估算法只评价了总体上的“恶”,但没有把各个具体罪名进行区分;

吸收法只是处罚了最重的一个罪,对于其他轻罪实际上未作处罚(死刑、无期吸收更轻刑罚是因为更轻的刑罚已经没有执行的必要)。

这两种方法显然都是责不能准确评价罪。 合并法与限制加重法则各有千秋。

对于同种类犯罪或者在主观内容或者客观内容有一定联系的犯罪,比如盗窃多次,或者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以一罪论处,或者以限制加重法进行调整,能更加贴切地在总体上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合并法在处理这种犯罪的时候就显得比较机械、呆板,不够灵活。

对于不同种类或者没有必然联系的犯罪,比如独立的盗窃与伤害两个犯罪,或者拘禁的过程中强奸,对这些多个罪进行评价时,合并法得出的”责“足以反映其”恶“,限制加重法反而显得偏轻,使责轻于恶。

我国在有期徒刑上采取限制加重法也是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出来的。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采用混合原则,是由于单独原则效果并不理想。吸收原则无疑会量刑过轻;并科原则虽不至于过重,表面看来符合罪刑相适应,却意义不大,还平添司法系统的压力,尤其是在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犯罪数量下,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超长期关押并不现实,进而牺牲掉一部分公平,换来的司法资源的保证。

所以老板最终判刑3年8个月,完全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存在黑幕。

最后一个问题:我还对程序员的一个狱友遭遇感到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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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小哥

吸毒只关十天,小哥却被关了6个月。

最后我又搜集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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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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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罪构成犯罪认定

小哥很不巧,构成了犯罪,所以还是吃了不懂法的亏。

在这里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也希望有关部门多宣传法律知识。

最后,本文认为微信文章“程序员因接外包坐牢 456 天!两万字长文揭露心酸真实经历

”在自身未弄清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带节奏之嫌。

“程序员因接外包坐牢 456 天!”文章涉及法律科普

文章开头????

希望大家看完以后碰到法律问题多多了解,知法尊法守法,谢谢大家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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