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打官司,下列情形中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都知道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很多人找律師代理案件時,會問律師能不能將律師費也由敗訴方承擔,我就用這期節目給大家整理下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

(1)第一條非常好用,建議在以後簽訂合同時按照這個規定操作。那就是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要特別注意最好明確寫明“律師費”,不建議籠統的寫實現債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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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撤銷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4)著作權糾紛案件: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範圍還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著作權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合理開支包括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律師費。以此相對應商標侵權案件、專利侵權案件中也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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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6)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以下情形有法律規定但實務中不明確:

欠債不還,打官司,下列情形中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1)《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

(2)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中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費用,上海高級法院的“關於印發 《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規定:“所謂損失,是指因違約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財產利益地喪失。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但不能超過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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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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